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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罚欧阳娜娜?陆委会“文化部”各说一套
http://www.CRNTT.com   2020-09-28 21:51:07


陆委会28日晚间指出,传有台湾艺人将在大陆十一国庆晚会献唱“我的祖国”等歌曲,陆委会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若有涉及违反两岸条例相关规定,将会同“文化部”依法查处。(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9月28日电(记者 倪鸿祥)台湾艺人欧阳娜娜、张韶涵传将在大陆十一国庆晚会献唱“我的祖国”等歌曲,台“文化部”28日表示,若陆委会认定“违法”,最高可处新台币50万元罚锾。陆委会晚间指出,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若有涉及违反两岸条例相关规定,将会同主管机关“文化部”依法查处。

  陆委会希望台湾民众不应参加中共十一相关活动,沦为中共对台统战的样板工具,亦不应支持、协助中共对台进行统战宣传,伤害“中华民国”的“国家认同”。

  对于“文化部”表示,依陆委会认定,如果相关行为涉“文化部”主管事项,“文化部”将配合陆委会依法核处,最高可处新台币50万元罚锾。

  陆委会表示,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倘有涉及违反两岸条例相关规定,将会同主管机关“文化部”依法查处。

  陆委会认为,“违法”事由虽订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等相关规定,但演艺事业、表演工作是“文化部”主管业务范围,所以应该是陆委会向“文化部”提供意见,“文化部”决定是否“违法”该进行查处及处罚金额。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1条第1项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下列行为:一、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或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构) 、团体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为。二、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涉及政治性内容之合作行为。”

  同法第90-2条规定,违反第33-1条第1项规定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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