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理论”产生于1972年,是当时西德总理布朗德为了推动东进政策与东德、苏联和解下的产物。当时东德凭着华沙公约国与苏联的支持,倡言“不承认东德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就不和解”。布朗德认知到,东西德双方如果再不和解交往,人民情感再不联系,认同必然继续撕裂,分裂必将终成定局,最后以“东德是一个国家,而不是外国(完整的主权独立国家)”的立场与东德签署《基础条约》,确定两德的定位。这就是“屋顶理论”的滥觞。
“屋顶理论”是一种通俗性的说法,正确地说是“部分秩序理论”,表示由于德国仍然处于分裂状态,对于整个德国事务而言,东西德均非完整的宪政秩序主体(不是个完整的主权国家),双方都只是个部分秩序主体。换言之,西德对东德的承认是整个德国内部的两个宪政秩序主体间的相互承认,而不是外国关系的承认。布朗德并以“特殊关系”形容东西德的关系。
屋顶理论是权宜性做法
布朗德这个说法,并没有得到在野党的理解。在野党主张承认东德是一个国家就等于造成德国的永久分裂,认为联邦政府已经违宪,因而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请诉讼。宪法法院选择站在联邦政府这一边,认为联邦政府仍然坚持“国家核心理论”,所做的妥协并没有违反基本法中的“再统一命令”。
一般人认为德国模式只是“屋顶理论”,并以“一族两国”(one nation,two states)表述,其间“一族是屋顶,两国是两根柱子”。可是,西德联邦政府与宪法法院从来没有这样认为,如果他们接受“一族两国”的说法,等于是宣告布朗德政府已经违宪了。因为“一族”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德与奥、英与美都可以是“一族”,但是已经是两个外国了。
宪法法院认定西德政府的作为并没有违反涉及主权的“国家核心理论”,所谓的“屋顶理论”(部分秩序理论),只是为了顾及现实,以及为了改善当时东西德关系的权宜作法。基于以上考虑,西德政府认为东西德是不同于一般外国间的“特殊关系”;派驻东德的代表是“常设代表”而非“大使”;将东西德边界视为西德各邦间的边境,东德物品进入西德并不需要关税;对于东西德所签署的《基础条约》,也认定只是个“临时性”的安排,并非永久性的条约。
1990年德国统一或许是个偶然,如果不是这个偶然,“屋顶理论”可能成为德国永久分裂的真正理论依据,布朗德也可能成为两德永久分裂的固定者。之所以要说这一段历史,是想与《联合报》分享,“屋顶理论”从来就不是一个西德制宪者的理念,只是因为现实需要而妥协下的产物,它不是为法理统一目的而生,而是为和平相处过程而存在。
在“中华民国”,一直到目前为止,虽然经过多次“修宪”,在“宪法”层次“国家核心理论”始终没有遭放弃,但是在实际政策作为上,1994年以后,国民党政府已经放弃了“国家核心理论”了。布朗德与李登辉所说的“特殊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完全不同,李登辉所说的“特殊国与国”其实就是“两个外国”关系。
马论述不再胸怀全中国
2008年5月马英九虽然赢得了大选,但是在两岸定位上并没有挑战,也无法超越李登辉的两岸定位论述,马只是不断强调“台湾主体性”,而没有办法回复到两岸“主权重迭”,建构一套两岸“共有主体”的论述,这使得马英九的“一中各表”更趋近于“偏安台湾”或“两个中国”,而不再是1992年“一中各表”时“胸怀整个中国”的论述。
容我们坦率的说,《联合报》的六篇社论没有处理“一中各表”是否已经变质的问题,《联合报》一篇社论说:“民进党愿否以告别台独来做为献给‘中华民国’的百岁生日礼物”?我们认为,如果“一中各表”已经成为“偏安台湾”的论述,民进党为何不会接受?“偏安”与“台独”在“宪法”上的意涵是没有差别的。
两岸现在的问题不在“一中各表”,而在国民党对于“一中”的定义、认识与作为已经改变,在这样的情形下,还把“一中各表”四个字做为两岸的共同期许,不是有些唐突吗?《联合报》应该鼓励马英九政府坚持“同一性理论”中的“国家核心理论”,而非选择错误解读“屋顶理论”的“一中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