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亚中。(中评社 王宗铭摄) |
张亚中表示,两岸要想和平发展,除了要顾及目前的法理现状外,还必须顾及到对方最核心且不可退让的底线。“反对分离”是北京的底线,“接受分治”是台北希望能够维持现有主体性及宪政秩序的底线。但是如果仅是“反对分离、接受分治”,极有可能造成两岸的永久维持现状,这又是北京无法接受的发展,而一个未来不确定的“维持现状”,其实对台北也是不利,因此“推动统合”应做为两岸和发展期的重要进程。
张亚中表示,两岸统合是一种在现阶段“合(主权)中有分(治权)”的法理现状下追求“分(治权)中求合(治权)”的过程,也是两岸“各有主体、共有主体”的发展过程,双方的治权及主体性均得以确保,透过和平协定(议)签署,两岸确定“反对分离、接受分治”,并在相关议题上建立共同体,在相关政策上寻求“共同治理”,如此将可建立两岸的重迭认同,并相互学习彼此经验。“推动统合”的核心概念就是“共同”两字,即寻找两岸的共同点,让两岸有命运共同体的认识,并推动共同的机制,让两岸共同走向未来。
张亚中认为,这些超越两岸治权的多个协定或协议,在法律意义上,均属于“宪法”性的文件,两岸关系因而存在着“一中三宪”的结构,而第三宪(一组“宪法”性的文件)的运作方式即是以统合方式运作。
张亚中说,两岸和平发展期并不是已经统一期,它也不是一个会造成两岸愈走愈远的分离前期,也不可是一个永远停滞的永久分治期,两岸和平发展期应该定位为统合期。
张亚中还表示,两岸和平发展及两岸和平协定(议)应有统合内涵在内,才可以确保两岸和平发展不会逆转,并向“合”的方向发展。
张亚中说,马习会双方可以发表“反对分离、尊重分治”为内涵的共同声明,但是在未来的和平协议中,则应提升为“接受分治”及“推动统合”。
张亚中说,不同于在马习的共同声明中“尊重分治”,在两岸的和平协定中,则可以明确地表达“接受分治”与“推动统合”。前者确保两岸在平等的宪政基础上发展,后者可以促使两岸往“合”的方向迈进。
为何在马习会使用“尊重治权”,而在和平协定中使用“接受治权”?张亚中表示,“尊重”是一个主观意愿的表示,但是并没有在法律上产生有约束力的效果。“和平协定”为法律文件,才能为相互接受彼此治权创造法律效果。“和平协定”的政治法律位阶高于马习会的政治位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