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一中三宪”做了清楚地论述后,再转向另一个面向,即对两岸统合做进一步的理论论述。在《中国评论》2009年10月号发表了〈共同体:两岸统合与第三宪的梁柱〉一文,对于共同体在未来两岸统合阶段做了理论性的分析。
这篇文章从两岸最重要的“认同”问题出发,对于为何国民党重新执政,两岸交流日益频繁,但是彼此的重迭认同愈来愈远、对于统一的认同也是愈来愈低等问题提出了分析。该文分别从功能理论、新功能理论检视后认为,只是物质性的经贸交流,无法产生重迭的认同,只有透过政治性的安排,才能够增加认同的共识,在这一方面,欧洲统合的经验可以为两岸统合提供相当多的参考经验。
两岸统合是一种“合中的分、分中求合”的过程,更是一种“互为主体、共有主体”的结构,它与传统的“统”、“独”不是一个主体就是两个主体的结构主体不同。在处理两岸宪政认同问题时,最好用加法,而不要用减法或排除法,透过共同体与共同政策的设置与运作,两岸可以相互学习,共同推动治理,如此可以达到逐渐强化对第三宪重迭认同的结果。
如果“一中三宪”是两岸法律的框架,那么“共同体”则是让整个框架能够更为坚实的梁柱。透过两岸协议所形成的共同体愈多,两岸统合的实质内涵就愈丰富,而这些协议都是“第三宪”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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