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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召开记者会说明管中闵弹劾案,右起“监委”王幼玲、陈师孟、蔡崇义。(中评社 蒋继平摄) |
中评社台北1月15日电(记者 蒋继平)“监察院”今天以7比4通过弹劾台湾大学校长管中闵违法兼职的弹劾案。根据调查,管中闵在担任“行政院”前“政务委员”期间,“常态性”为《壹周刊》撰写社论,3年共获取190万元稿费报酬,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禁止兼职规定,后续全案将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根据“监察院”调查,《壹传媒台湾分公司》从2010年到2016年期间,共支付被弹劾人管中闵共4百万元稿费做为报酬,原则上每个月固定领取5万元,其中每半年会有一个月提高为7万5千元,因此一年大约可以领取65万元左右。
不过,“监委”王幼玲指出,管中闵从2012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3日任职政务人员期间(担任“经建会主委”及“国发会主委”),却没有中止跟《壹传媒》的合约,担任政务人员3年期间仍持续不断的匿名供稿,统计这段期间共获取190万元的报酬,事证明确。
“监委”蔡崇义则指出,法律对公务员兼职向来采取严格禁止的立场,不管一般文官是利用下班时间开计程车、担任社区总干事等,都被“铨叙部”认为是违法兼职,虽然实务上允许公务员可以在“不妨碍其工作与本职的性质或尊严”,或“不涉职务的事务”时,可以投书媒体赚取稿费,但仅限于“偶一为之”、“非经常、固定”及“赚取薄利”等要件。
蔡崇义说,管中闵与《壹传媒》之间的合作关系具有相当固定与周期性,跟一般读者投书的情形显然有别,获得的报酬也不符合一般社会通例上的“获取薄利”,依据“铨叙部”历来对一般公务人员兼职行为的函释标准,明显违法兼职。
今天弹劾审查会共11名“监委”出席,2人请假,赞成弹劾的“监委”包括陈师孟、田秋堇、方万富、林盛丰、瓦历斯.贝林、张武修、杨芳婉等7人;反对弹劾“监委”则有王美玉、刘德勋、章仁香、江明苍等4人。完整调查报告下月才出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