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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
http://www.CRNTT.com   2020-09-22 08:41:44


  中评社北京9月22日电/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强调,要坚决守住农业农村改革三条底线,其中第一条是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再次明确这一底线要求,对于我们统筹谋划、把稳方向、全力攻坚,继续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核心,也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土地立法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今年新修订的物权法对此也予以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包括三种形式,即村农民集体、村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

  这些制度安排的前提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特征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土地改革,使中国历史上首次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后来,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我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广大农户,并不断延长土地承包年限,直至承包关系永久不变。这些在底线要求之上的制度创新,激发了农民的内生动力。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人均土地资源相当稀缺,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土地制约因素更为严重。但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不仅没有因土地紧缺而放慢现代化步伐,反而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经济增长奇迹。按照消除物价上涨因素后的不变价格计算,40年来我国GDP上涨了33.5倍,平均每八年翻一番。

  取得如此成就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依靠土地公有制。这不仅充分保证了工业化、城镇化所需的建设用地,同时由于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各级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有力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改善。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土地公有制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非常稳定的社会环境。因为拥有土地,农民工即使失业了,还可以返乡种田。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外几千年来土地私有化的结果是土地高度集中,使大量农民失去了土地,流离失所。

  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集体经济是农民共同富裕的根基,是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路,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底线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优越性,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水平。这是探索符合中国农村实际,保障农民利益的现代化新路,是对西方农业现代化模式的扬弃。

  据此,要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在改革中发展壮大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提升农村的组织化和市场化水平,解决农民分散面对市场力量、谈判处于弱势的问题,凝神聚气,全力攻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黄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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