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统一思想,明确各自的职责要求,树立清理欠薪行为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稳定社会环境的重要思想。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对近年来曾拖欠工资、集中使用农民工、经济效益差,按月发工资有困难、平时有举报的企业必须进行重点排查,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自觉整改。市及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督查,劳动保障部门与公安、工商、建设、税务、人民法院等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发现拖欠,及时依法查处,避免久拖不决,造成被动。
其次要把“清欠”问题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严重欠薪的施工企业,除依法给予制裁和惩处,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性质恶劣的资质年检时按不合格处理,按低一级资质认定。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对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对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处理。同时还要建立健全严格的项目审批管理和竣工制度、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欠薪报告和举报制度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再次要严格依法行事,规范经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鉴于形成拖欠的原因较多,解决问题还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首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履职尽责,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经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工程立项、招投标、注入资金到施工的各个环节,都要依程序进行。有关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杜绝转包渔利。尤其是资金不到位等开工条件不具备的,绝不允许施工。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式看,应当严格依法按月发工资,这就等于将原来年底集中支付的工资化整为零,每月支付金额并不高,资金压力自然要小得多。二是农民工自身也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应通过向农民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农民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及时用人单位追讨工资。
总之,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自己的工资,既是贯彻落实“人民至上”重要思想,也是考验着政府和企业履职尽责与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