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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锡山(左)是王金平任“立院院长”时期的秘书长。(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7月11日电/前“立法院长”王金平的秘书长林锡山被控收贿等罪,案经上诉,“最高法院”今天除了将其中1件收贿案发回更审,其余上诉驳回。确定判决部分,林锡山犯7次收贿罪、财产来源不明罪、2个洗钱罪,共10罪,刑期总计为36年有期徒刑,没收犯罪所得新台币2亿6878万余元,判决定谳必须入监,实际刑期将由检方向法院声请裁定。
林锡山在二审辩论终结后获高院裁定以新台币5000万元交保,“最高法院”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
根据台媒报导,台北地检署侦办期间,曾传唤刚卸任“立法院长”的蓝委王金平,和刚当选“总统”、但尚未就任的蔡英文作证,调查后认2人查无不法,也与案情无涉。
全案缘于,林锡山主导“立法院”多起资讯系统标案,被控从2012至2015年收受网远科技负责人李保承贿赂。台北地检署依违背职务收贿、洗钱等罪嫌起诉林锡山、李保承、时任“立法院”秘书室科长陈亮吟等人。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务员购办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8罪及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林锡山应执行有期徒刑16年,褫夺公权6年。
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定林锡山犯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8罪,又犯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2个洗钱罪,11罪合并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5年。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林锡山其中1次收贿300万元部分,证据调查未尽,因此发回高院更审,其余上诉驳回。
确定部分,林锡山犯7次收贿罪、财产来源不明罪、2个洗钱罪,共10罪,刑期总计为36年有期徒刑,没收犯罪所得2亿68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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