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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双层问责机制 促进国企改革发展
http://www.CRNTT.com   2020-07-07 08:22:12


 
  其次,赋予经营层独立决策的权力并对决策结果独立负责。

  整体来看,当前国有企业中源于行政领域的行政问责机制和党内问责机制相对健全,但经营投资问责机制还不够完善,相关标准的界定和判断还比较模糊。显然,经营投资责任制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如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要求目前不存在松动余地的话,那么经营层(职业经理人)应该拥有独立、完整和免受不合理干扰做出决策的完整权力。经营投资责任,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风险-收益规律之间内在冲突的体现,这一责任制度的倾向性,决定了经营层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的底线,也影响着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际取向。

  必须看到,党组织依然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一个核心角色,同时也掌握着政治责任类问责的启动和运行权力,对于经营层(职业经理人)依然具有较强的控制和影响。如果经营层个体无法独立决策但依然须对决策承担责任,那么他们或者会避免做出决策,或者会将属于自身职责内的决策推卸给经营层这一集体角色。进一步地,经营层也有可能会将决策的权力和风险转移至党委会。依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只有经营层独立决策并对决策结果独立负责,问责机制才有可能真正得以运行。

  为此,应实现职业经理人选聘的市场化,拓宽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来源。不以国有企业工作背景或行业工作经历作为硬性限制条件,避免职业经理人在决策时的过度自我审查。同时,在坚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法定地位,坚持经营层决策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前提下,不要求经营层对提交党委会前置审议的决策事项做过度的自我审查,明确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和决策权限,将经营层决策与党委会研究讨论区分开来,既保证党委会前置程序的质量和效率,也保证经营层决策的独立性,实现经营层(职业经理人)决策的权责一致,发挥经营层尤其是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

  最后,设计分别面向领导干部身份和职业经理人的双层问责机制。

  在一部分潜在的被问责对象已经成为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不同于以往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时,原有的党内问责和行政问责机制是否还适用于国有企业治理?如果今后职业经理人与国有企业出资人、监管机构、董事会之间不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平等或近似平等的关系,那么问责机制应该何去何从?提出上述问题的目的并非要推翻和清除问责机制,而是试图讨论在即将到来的市场化治理的大背景下,如何设计国有企业的经营层决策机制,完善现有的问责机制。

  当前,“以管资本为主”的国企改革正在推进,势必逐渐步入市场化治理时代。随着职业经理人制度的落地,原有负责经营工作的经营层成员团队将失去“领导干部身份”,新进入的经营层成员团队也极少可能具有“领导干部身份”。虽然原有的“身份”关系被“委托-代理”关系取代,但是经营层成员团队依然须对自身行使的经营国有企业这个“公共权力”承担责任,出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并没有改变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性质,也没有改变问责的实质,反而使经营权的边界更加清晰,易于控制和制衡。此时的国有企业管理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双重委托:第一层委托,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人民)将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力委托给政府行使,第二层是政府作为国有股东,通过董事会将公司化的国有资产委托给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经营层)来经营管理。

  基于前述分析,笔者建议:结合“以管资本为主”的国企改革方向以及职业经理人改革方案实施和监察机构全覆盖等变化特点,设计双层问责机制。由国资监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负责对真正具有“干部”身份的董事和其他经营层成员(如董事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实施党内责任问责和行政责任问责,由国有企业董事会依据“委托-代理”关系,对职业经理人(市场化聘任的经营层成员团队)实施经营投资责任问责。这样的安排,既可以回应当前依然存在的“国有企业双重治理结构”现象,又可以充分发挥经营投资问责机制的制衡效果。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王峰(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莉萍(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辛宇(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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