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支持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要着力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加大对重点群体就业的帮扶,推动稳住就业基本盘。
第四,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要着力推动建立民生支出清单管理制度,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出台的各领域民生政策进行梳理,逐步建立本地区民生支出清单,提高民生支出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五,优化转移支付制度和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切实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用好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其次,“常态化”。“常态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尽快步入常态化建设的轨道。受疫情冲击影响,地方财政运行出现困难和压力,财政体制改革的主线向补充地方政府财力、维护地方“三保”能力等偏移。2021年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包括:一是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等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二是积极推动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依法规范财政体制,保障基层政府的合法利益;三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制定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大力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建设;四是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结合事业单位改革、优化公共服务提供和适度增加公共消费支出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
第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维护政府与国有企业、资产间的关系常态化。受到2019年大规模减税降费和2020年疫情冲击的影响,财政总体加大了对国有企业经营收益的筹集力度,并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形成了非税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2021年的财政政策要着力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形成以管资本为主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体制机制,主要的财政政策措施包括:一是以完善国有资本管理为抓手,重点推进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的组建和运营工作,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分布结构和领域;二是扎实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支持工作,财政既要支持相关行业主动打破国企垄断,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又要做好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支撑工作;三是健全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改革,建立专项债资金补充和投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股权的常态化机制,形成有进有退的良性机制。
再次,“去杠杆”。“十四五”时期,财政政策要全面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落实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工作。主要政策措施包括:
第一,厘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属性与范围。根据2017年的中发27号文和2018年国发40号文的内容,将符合政府隐性债务要求的相关债务予以确认、认定,只有在认定范围内的债务才能被认为是隐性债务,纳入转化和化解的范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2015年1月1日以后的新发债务,只能被认定为企业债,不能被认定为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
第二,严控地方政府新增加的隐性债务。对于2017年底以来地方政府因担保、承诺、回购条款、明股实债等新增加的隐性债务一律不予以纳入化解的范围,并推动纳入相关政府领导的责任考核和离任审计。
第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的主要方法是:一是认真分析和评估债务资金投资资产处置的可能性和市场价格水平,选择可行性强、市场价格高且产权清晰的资产予以出售;二是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在有效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实施“债转股”;三是对政府持有的部分资产、资源进行处置,并将收入纳入隐性债务化解的专项范围,以国有资产、资源的处置收入偿付部分到期的隐性债务;四是动用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对到期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进行实际偿还,以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息负担;五是准予发行一定规模的再融资债券,对隐性债务进行置换,并通过表内负债降低原隐性债务的利息负担。
第四,大力推进PPP、政府投资基金等股权融资方式,发挥专项债券在投资方式上的灵活性,形成股债结合、劣后+优先、资本金+再融资撬动等多种投融资方式。
最后,“增收益”。“增收益”是巩固经济增长基础,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治本之策。主要政策措施包括:
第一,加大税收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实施助企纾困政策需要,要保持一定的减税降费力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健全地方税体系,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并下划给地方;通过税收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研究适时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积极推进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立法;各地要加大各类违规涉企收费整治力度,坚决防止弱化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第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严禁超预算、无预算支出。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暂付款管理,避免暂付款成为以拨代支、拖欠工程款项和代偿债务的渠道。加快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各地要尽快完成系统建设,与财政部全国预算管理汇总系统对接,中央一体化系统建设要抓紧研究推进。
第三,坚持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支持国家实验室建设、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加大对高水平创新人才及团队、科研机构稳定支持力度;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支持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战略,发挥企业家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作用。
第四,进一步完善并抓好直达机制落实。按照“扩大范围、完善机制、严格监管、强化支撑”的原则,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扩大中央财政直达资金范围,将直接用于基层财力保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年初可直接分配的中央对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具备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纳入直达范围,基本实现中央财政民生补助资金全覆盖。同时,提高直达资金管理水平,完善监控系统,确保资金安全,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增强直达机制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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