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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瑞鹏: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原则
http://www.CRNTT.com   2020-05-11 10:56:50


 
  负责

  我们这里的“负责”具有多种意义。一种意义是我们应负责地发展这些科技事业,这是指:其一,我们在创新和研发时必须坚持科研诚信,反对不端行为;同时在涉及到人时我们要保护作为人的受试者和其他利益攸关者,保护人类未来世代的利益,在涉及到有感受能力的动物时要关心动物的福利,在可能影响环境时要保护环境不受污染、破坏和侵蚀。另一种意义是,当发生有伤害人和破坏环境事件时,我们能够追查到何人负责,即能够问责、追责,一直到可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持续10年的干细胞治疗乱象期间,没有一例治疗成功,医生、医院和生物技术公司赚足亿万利润,而病人却遭受身体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此事至今没有问责,这种情况不能重演。

  透明性

  透明性是防止科研人员违反科研诚信、损害受试者和消费者身心健康或利益等不端行为的最好办法,也是进行伦理和法律治理、预防违反伦理规范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办法。例如,一些学者建议建立全国注册处,将可能发生重大违反伦理规范和法律规定的科研项目或课题注册登记,便于治理者或监管者以及大众监督。

  公众参与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说明一点:有可能决定人类命运的重大决策(例如未来世代人的健康)被少数人在实验室悄悄决定,而不顾科学共识和伦理规范;在市场的诱惑下,科学原来固有的自我校正机制已经失效。因此,应该改变“科学家立项、企业出资、政府批准”的“三驾马车”决策路径,让有专业知识的人文社科学者和公众代表以及关注科技创新的民间组织参与到上游科研决策过程,加强公众对科学的理解和信任。有些对社会和人类有重大影响的研究项目和课题(例如可遗传基因组编辑临床试验)不仅需要科学共同体的共识,而且需要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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