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0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议价,双方一致同意标的物编号为23的手包市场价为20万元,随后对该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
根据规定,该标的物第一次起拍价为双方当事人议定的20万元市场价的七折,即14万元。流拍后,启动第二次拍卖。根据规定,该标的物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为第一次起拍价的八折,即11.2万元。再次流拍后,法院按要求启动变卖程序,变卖价为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11.2万元。
在变卖公告的第五条以加粗黑体字提示:“特别说明:本标的物市场价系案件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议价所得。标的物交付以实物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质量、真伪及正常使用等保证。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法院在上述变卖公告中对标的物的描述是“手包”,未对品牌、质地等做任何承诺,并且明确向竞买人说明,此标的物的价格是由双方当事人议价所得,已充分披露了竞买风险。
玄武区法院解释称,买受人事先未到法院现场看样,也未联系法院确认标的物的状况,自行于2019年11月26日10时0分26秒以112700元的最高价竞得标的物。
法院解释称,目前关于拍卖、变卖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未规定拍卖标的物必须鉴定。从避免支出高额鉴定费、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等角度,也不宜对每件标的物进行鉴定。故法院未委托第三方对拍卖标的物进行鉴定。
对于后续处理,法院表示,将主动联系买受人,结合其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等予以审查处理。
说法
法院并无过错 但应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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