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法院认为,陈伯并不充分了解手机银行的特点、交易方式及交易风险,且陈伯在开卡现场出示的手机为键盘机,根本不具备可使用手机银行的功能,而交行城南支行的工作人员亦注意到该问题,但仍在未就手机银行系无卡交易等特点及由此衍生的相应风险向陈伯明确告知之情形下,为案涉借记卡开通了手机银行,对陈伯因手机银行转款造成的635800元损失具有一定过错。故酌定交行城南支行就该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电话银行转款部分承担50%的责任,共24万余元。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城南支行一审后不服判决,后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后陈伯申请再审,最终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最终亦维持一审原判。
银行职员被判免责
实际上,本案还有后续,体现了人性的复杂。除了城南支行,陈伯还将当时那位为他开通手机银行的银行职员告上了法庭,诉请这位职员赔偿原告损失770694元,同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或许是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陈伯使用了和到公安机关报案时不同的说法,称因该职员推销理财才办了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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