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月27日电/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平台从业人员的规模不断扩大。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人数达到7500万人,比2015年增长2500万人。其中,某外卖平台的外卖骑手就近400万人。然而,由于平台从业者的劳动过程存在一定职业伤害风险,且平台从业人员多未参加社会保险,遭受职业伤害的从业人员面临“救助无门、自担风险”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多个文件都强调,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目前,各地试点以及平台企业自身建立的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主要是以下三种模式。商业保险模式,即部分平台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这种模式保障水平不足,免赔事项多,且没有长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模式,即部分试点地方将平台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然而,该模式欠缺上位法的依据,并且涉及行业职业伤害发生概率的测算以及缴费的公平性问题;按照社会保险的方式,单独建立职业伤害保险,该模式的负担能力将受到参保人数的规模以及缴费情况的影响。上述3种模式均是构建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有益尝试,但各有利弊。笔者以为,基于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考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需解决以下四个基本问题。
第一,参保方式——强制参保还是自愿参保?由于平台多通过协议约定方式,将从业人员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因此,《社会保险法》原则上不适用于平台和从业人员,平台不负有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义务。目前,各地的试点都采取自愿参保模式。然而,平台为了降低成本,并且为避免出工伤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后续责任问题,参保缴费的意愿不高。对于从业人员而言,多存在“不出事则没事”的侥幸心理,参保缴费会影响收入,他们的参保意愿也不高。由此导致目前试点过程中,各地的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参保人数规模有限,远低于平台实际的从业人员数量,无法形成足够规模来化解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风险。笔者以为,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应采取强制参保的方式,确保实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全覆盖”。
第二,缴费主体——平台缴费、从业人员缴费还是平台与从业人员共同缴费?有平台建议由从业人员按单缴费。然而,笔者以为,平台应承担缴费或主要缴费责任。一是从职业伤害保障应该参照工伤保险的基本制度逻辑,从业人员作为劳动(劳务)的出卖人,不应该自己承担职业伤害风险,而平台从从业人员的订单中获益,应该承担他们的职业风险;二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是平台不规范、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平台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效率,在系统里对从业人员的劳动过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及奖惩措施。因此,应该通过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建立,对平台滥用用工管理权形成制约,通过缴费督促平台规范管理、合规用工;三是从市场交易能力的角度来看,平台在承担相应缴费后,能够将相应成本转嫁出去,从而实现相应成本的社会分担。
第三,缴费费率——固定费率还是浮动费率?目前,平台为从业人员参加的商业保险采取固定收费模式,没有考虑职业伤害的发生率、待遇水平等,一是此种模式下的缴费数额低,与平台从业人员所面临的较高职业伤害风险不符,不符合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二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基于营利考量,赔偿额较低,且免赔事项多,无法满足遭受职业伤害从业人员生存保障的需要。因此,应采取浮动费率,将费率与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关联。据南京市交管局统计,2017年上半年,南京共发生涉及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3242起,共导致3人死亡、2473人受伤。其中,94%的交通事故中,外卖送餐员存在不同程度的交通违法情形。如果通过设定与职业伤害事故发生率相关联的浮动费率,将有助于实现引导平台规范用工,降低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率。
第四,征缴义务主体——平台还是从业人员?在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平台用工的框架下,由于多数平台通过协议方式将从业人员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关于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中的征缴义务主体目前也存在争议。有平台建议征缴部门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保费征缴与平台APP关联,由从业人员直接在平台APP缴纳保费。笔者以为,将从业人员作为征缴义务主体不仅不符合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原理,并且不符合征缴效率的原则,可能导致征缴困难,且征缴成本高昂。平台作为从业人员劳务的使用者,对从业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并且从征缴效率的角度来看,只有平台能够完全、适时掌握从业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以及收入情况,征缴部门通过平台来核实从业人员信息,完成相应的征缴工作,将极大降低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范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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