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5月1日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展开宏大的战略思考,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全局出发,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助益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使命
使命决定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使命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足点、关键点和着力点,统领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什么”和“怎么建”的问题的回答。
当前,对于“法治的使命”的回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肩负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使命,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根本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