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保护合法民事权益。民法典对民事权益予以全方位保护。这种全方位不仅体现在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一般民事权利的充分保障上,还体现在对一些特定侵权行为责任的详尽规定上。例如,规定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网络时代的侵权行为作出针对性回应。为保护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向创新聚集,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对民事权益的全面保护,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对自身权益保障的信心,让市场主体能够安心投资经营,为经济发展积蓄力量。
激励诚信守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企业家的重要素质,也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价值取向。只有合同普遍如约履行,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民法典合同编进一步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对给付不能、给付迟延、部分给付等违约形态进行整合,还允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时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促进合法有效的合同得到履行。这有助于培育和弘扬市场主体“有约必守、违约必究”的契约精神,强化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规则意识,推动形成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全社会弘扬诚信观念。
保护交易安全。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由此确立交易自由、经营自由等诸多确保市场经济得以开展的条件。同时,民法典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对民事主体的交易自由加以适当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滥用交易自由,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民法典设立代理制度,使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促进市场交易提供了便利。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19种典型合同,提供了详实、可靠、安全的交易规则。在当事人就相关交易条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以适用这些合理配置双方权利义务、有效规避常见交易风险的规则,既节省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又能活跃市场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