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工作程序进行规定。规定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一般应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欺凌事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负责人提出,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学校处理校外欺凌事件时,应及时联系欺凌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请求协助调查。
根据《办法》,学校可以根据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采取惩戒方式。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办法》规定,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欺凌者违法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政府职责未落实将被追责
《办法》强调,政府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追究。
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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