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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罢法翻修 不实选举广告经裁定须下架
http://www.CRNTT.com   2019-05-16 14:53:11


“行政院会”后召开记者会说明。(中评社 洪德谕摄)
  中评社台北5月16日电(记者 洪德谕)“行政院”16日召开院会通过《“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大众传播媒体刊播广告,若拟参选人、候选人、被罢免人、罢免提案者认为有散布不实讯息的状况,侵害权利或影响结果的疑虑,得向法院申请“紧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内容,法院应在3日内裁定,媒体若不履行法院裁定可裁处最高新台币200万罚金。全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16日“行政院”举行第3651次院会,针对《“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法进行讨论,会后召开记者会,由“内政部次长”花敬群、“内政部”民政司长林清淇说明修法重点。

  至于外界担心媒体下架后,广告仍会以撷取的方式在网路散布。“内政部次长”花敬群表示,当事人可针对流传者,提起意图使人不当选、毁谤等诉讼。

  林清淇表示,这次修正案,主要目的是遏止不实竞选罢免广告的散布,增列选举公告发布或罢免案宣告成立起到投票日前1天为止,大众传播媒体业者收费刊播的广告,拟参选人、候选人、被罢免人或罢免案提案者,如认为有散布不实谣言或传播不实讯息的情事,侵害其权力或影响选举罢免结果的疑虑,得向法院声请“紧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内容,且法院应于3日内裁定。

  林清淇解释,拟参选人、候选人、被罢免人、罢免提案申请人,得检具可以调查的证据向地方法院声请调查,法院须于3日内裁定,不管成立或驳回,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在3日内提出抗告,法院得在提出抗告后3日内再裁定,若遭驳回不得再抗告,若法院核准声请“紧急限制刊播令”,刊播媒体应立即下架。

  针对刊播广告的媒体,林清淇说,媒体只有在未依法院裁定将广告移除或停刊时,才会受到法院的处分,若媒体不履行法院裁定,可裁处新台币20万至200元怠金,并可按次处罚。

  另外,林清淇也说,本次修正案还明订投票日为放假日,另调降投票所内刺探选举人圈选选举票的刑罚及额度,从5年降至2年,罚金从新台币50万减至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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