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换句话说,如果中国工作机制发布了有关禁止的命令,那么,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有关禁止的命令。
第六,中国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禁止命令具有可诉性。当事人遵守禁止命令范围之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比如,如果美国对中国企业实施“长臂管辖”,从而导致中国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中国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既是中国程序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中国企业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之举。
美国财政部发布指令,要求美国证券交易所将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中国企业和中国概念企业摘牌,中国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美国财政部的法律责任。如果美国证券交易所执行美国财政部的措施,将中国企业强行摘牌,那么,中国企业可以起诉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十分罕见。这项规则最大好处就在于,中国企业执行美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被迫退出美国证券市场,中国企业和中国企业投资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中国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那么,标志着中国不仅通过行政手段切断“长臂管辖”,而且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标志着中国面对美国“长臂管辖”,终于有了法定制裁措施和程序。中国企业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承担强制摘牌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中国政府支持中国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执行中国政府发布的禁止令。如果执行中国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禁止令,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因此而遭受重大损失,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执行中国政府的规定,从而导致中国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中国政府不会坐视不管,而是给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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