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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大会堂(图片来源:国际在线) |
中评社北京6月12日电(记者 徐梦溪)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反外国制裁法》。此次通过立法明晰“反制”措施,是以立法方式对抗一些西方国家动辄通过制裁实施“长臂管辖”。立法警示意味浓厚,能够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展现出我国在应对外国强权政治时的克制但坚决的态度。
一段时间以来,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动辄以不合理的制裁形式,干预我国香港和新疆事务,打压包括华为、中芯国际等中国的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对此,我国多次通过行政命令,宣布对有关国家实体个个人实施反制,但缺乏法律支撑。
据报道,在今年全国“两会”前后,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建议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外国制裁法以提供法治保障。全国人大采纳了这些建议,用较短的时间起草、审议并通过了《反外国制裁法》。
《反外国制裁法》的制定和通过,展现了我国“不惹事,不怕事”的克制但坚决的态度。6月10日发布的一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问”文章强调,这部法律定名为反外国制裁法,引人注目的是一个“反”字。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指出,该法律是“为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和“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如何“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法案公布的具体细则做了明晰。第一,法律明确了有权决定实施反制裁的主体即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二,法律规定了四类反制对象,包括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第三,法律还主要明确了三种可采用的反制措施,包括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等。
除了国家主体通过法律手段回击外,法案也为我国公民和企业提供了维权的法律依据。如法律规定,“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为我国公民和企业维护正当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更重要的是,《反外国制裁法》的通过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让外国在实施“长臂管辖”时有所顾忌。一方面,该法案对各项反制裁措施、对象等的立法,增加了外国制裁的实施成本,另一方面,各市场主体也会忌惮中国反制裁法的效力,不配合实施外国制裁,有助于削弱外国制裁的实施效果。这些都将直接促使外国在实施制裁时进一步考量制裁的效果和意义。
笔者认为,《反外国制裁法》的通过,是在美国等国家和组织的单边行径下,我国以法律形式展开的维权与自卫,但同时也是一种警告和威慑,展现了我国不惹事也不怕事的态度。《反外国制裁法》是对国外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一种克制和明智的反应。以立法形式展现出的威慑力,或将有助于促进这些实施制裁的国家和组织改变相关做法,为对话沟通解决分歧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