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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1-12-29 10:54:45


 

  四、精准确定违纪违法的数额。对于侵害群众利益、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党和国家一直零容忍并且三令五申予以禁止。《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可见,数额多少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违法的依据。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品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违法,不能因为数额小而否定权钱交易的本质,进而作出违规受礼或者人情往来的认定;也不能因礼品(如烟酒)被消费等缘故导致其价值无法确定,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而认定为违规受礼或者不作违纪违法认定。对双方互有赠送的,要综合考虑时间、数额、原因等因素准确认定收送行为的实质,既不能因为相互存在赠送行为而直接否定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也不能以数额简单冲抵了之。

  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刑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应当予以收缴。对物品尚存而价值不确定的应当进行价格认证并结合物品的升值或者损耗的情况,确定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折款上交。对物品灭失的,应当责令退赔,其中能够证明其具体价值的,按该价值退赔;不能精确确定价值的,应当依据可推测的合理价值确定。对确实无法得出灭失物品合理价值的,应当根据事实认定的证据标准确定该事实是否存在,其中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又无法解决的,应当不予认定;证据存在一定矛盾,但足以证明存在收受的基本事实的,可以在对有关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对涉案物品依据登记上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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