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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与对策初探
http://www.CRNTT.com   2024-01-17 10:44:45


  中评社北京1月17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报导,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经过新时代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求“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腐败分子变得更加“小心”“狡猾”,腐败的手段越发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用权谋利的方式从原来“本人在台前”“利用职权为他人直接办事”演变为“隐藏于幕后”“借助职务影响力”“间接为他人谋利”,接受利益输送的方式由“在职时办事收财”“直接赤裸裸收受现金”“一事一清、一单一结”等,演变为“在职时办事离职后收财”“不直接收受财物”“以市场化和民事化的手段变相敛财”“多单统结、期权兑付”等,腐败形式和手段更加具有伪装性、欺骗性、迷惑性,给查处和认定带来困难。笔者结合实践谈谈体会。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

  腐败主体隐身化。传统腐败中,腐败分子与行贿人直接接触联系,沟通请托事项,贿送接收财物,行受贿主体清晰明确。随着腐败行为的隐形变异,腐败分子从“台前”隐于“幕后”、从“现身”变为“隐身”,利用身份职务和影响力暗中提供帮助,让配偶、子女,或与自己关系密切、信得过的亲属、同学战友、司机秘书、商人老板等人冲在台前,当“白手套”“代理人”“中间人”,做“权力掮客”“台前木偶”“腐败搭档”,与行贿人或下属进行沟通联系,转达请托事项,接受利益输送,而自己则在幕后做“实控人”“影子股东”,形成“我办事、他收钱”,甚至“他办事、他收钱”的敛财模式,有的行贿人甚至根本没有接触到领导干部,“只闻其名、不见其人”。腐败主体的隐身化、行贿人与公职人员联系的间接化、利益输送链条的拉长化,给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比如,特定关系人大肆受贿敛财,根据领导干部主观故意和客观参与程度不同,既可能认定为共同受贿,也可能是特定关系人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领导干部构成违纪等。此外,由于参与腐败的链条长、主体多,并非简单直接的“一对一”行受贿关系,除领导干部外,还涉及对包括特定关系人、中间人和请托人等其他参与者的相关行为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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