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4月22日电/网评:少年司法制度应与国际接轨
来源:环球时报 作者:高艶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安徽宣城发生的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引发舆论关注。一名10岁小女孩被13岁的堂哥杀害后抛尸。这一案件几乎是“大连蔡某杀人案”的翻版,2019年10月,在大连某小区,13岁的蔡某企图性侵10岁女孩后将其杀害并抛尸。舆论注意到,宣城案中的堂哥很可能将与蔡某面临相同的处理结果:因不满14周岁达不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而只能被收容教养3年。
在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身体、心理成熟期提前的背景下,坚守14岁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只有一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于关爱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一直以感化、挽救为主。但在宣城及大连案中,受害人也是10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更需要保护无辜孩子的生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有条件建立“刑事责任年龄因恶意而降低”制度。世界上实行英美法系的许多地区有“恶意补足年龄”的制度,虽然14周岁开始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存在恶意行为的7至14周岁未成年人,如杀人后隐藏尸体、贿赂证人等,也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也应当对“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作出例外规定,并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存在极端恶意的情形下,如杀害未成年人、多次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等,经省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属于身心发育成熟、对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适用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