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伟看来,党的十九大以来关于党员作风问题的党务政纪处分通报,反映了党中央严肃处理相关问题的决心,对于强化领导干部形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具有明显推动作用。
处分条例为依据
执纪监督零容忍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生活作风问题的监督,一直有党内法规作为依据。
早在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在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中。
当时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当时的纪律处分条例还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6类违纪行为,开列出负面清单。
在此次修订中,相关内容被调整在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当时,有专家解读说,条例规定的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修改之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2018年8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再次修订后公布,对上述条款稍作了文字上的修改。
宋伟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纪律处分条例对这一问题的修改,一方面使得类似案件有了判罚标杆,保证了党规制度的刚性运行;另一方面也发挥了有效的警示作用,进一步降低这类案件发生的概率。
庄德水观察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多起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生活纪律的案例,说明中央高度关注这个问题,毕竟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特别突出;另外,对纪律处分条例的持续修订,说明中央一直在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进行制度化约束。
在庄德水看来,要解决这一问题,根本性的措施还是以党规制度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管好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不仅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内’工作职责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私人生活的监督,包括他们的生活圈和朋友圈”。
彭新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无小事,从执纪监督看,违纪是违法的开始,党员领导干部一旦违纪,很容易形成“破窗效应”,因此一定要让党员领导干部把纪律看成心中的“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约束自身行为。
“执纪监督也要对违反生活作风纪律的行为‘零容忍’。”彭新林建议。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