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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处置有了“统一标准”
http://www.CRNTT.com   2020-08-01 09:52:09


 
  具体到审理债券纠纷案件,李曙光认为,由于债券市场没有统一的技术性法律,现行法律体系严重滞后于债券市场发展,而且和债券不同品种之间的制度差距又很大,投资者只能依靠传统的合同法、破产法、公司法、侵权法来主张救济。同时,法院对处理复杂的债权人纠纷案件往往也没有法律依据。从这个角度看,最高法院出台《纪要》意义非常重大。

  《纪要》更重要的是具有司法指引功能。李曙光认为,这是最高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第一个《纪要》,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成果。怎么解决经济快速转型过程中,快速发展、规模庞大的金融市场和严重滞后的法律依据之间的关系?李曙光介绍,最高法院更多是通过《纪要》的方式来解决。通过“纪要”、“意见”,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来影响、指引司法实践。

  业内人士表示,这部系统性的司法文件虽然被称为“纪要”,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但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说理均具有指导意义,能够体现出司法的导向作用,更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

  据参与《纪要》起草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市场机构意见。如在《纪要》前期调研中,协会向最高法院反映了当前债券违约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投资人司法维权面临的障碍。对于协会和市场各方意见,最高法院在反覆研究和推敲后予以了最大程度的吸收采纳。

  加大力度打击“逃废债”

  一般而言,债券兑付违约后,处置方式主要分为协商解决和司法处置两种。但事实上,发行人在到期兑付前,往往会通过多种手段避免违约,做“最后的挣扎”。而部分主体在常规手段之外,还可能会通过资产转移等手段“逃废债”,极大地打击了债券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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