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规定本条内容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初步核实的程序,明确开展初步核实工作的具体要求,确保初步核实工作顺利开展,使调查工作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比如本案例中,该县纪委监委就是通过围绕A某涉嫌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初核,从而进一步获取了更加充分的证据、掌握了立案的主动权,为正式立案后的审查调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初核工作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初步核实工作的定位。初步核实是指纪委监委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初步核实是纪委监委开展调查的重要环节,初步核实过程中所查明的有无违法犯罪事实情况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能否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是为案件调查奠定一定基础、站稳“第一个台阶”。因此,开展初步核实前,要对问题线索汇总梳理、充分研判,找准关键的问题和问题的关键点。对于一个监督对象存在若干类别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以其性质严重、需要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的问题为重点进行分析研判,同时要看这些重点问题的关键证据环节是否具备取证条件。比如说,是否可以提审在押人员细化原来的交代内容,进一步明确相关时间、地点、人物、场景,一方面是为了固定证据、细化证据,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尽可能地拉长证据链条,从中寻找可以佐证该在押人员交代内容的证据,增强证据的整体证明效力。再比如说,是否可以按程序提请有权机关对有关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房产情况进行查询,以核实相关财产情况与问题线索中反映的情况是否相符,从而使相关问题线索由“单证”变为“多证”,最终达到能够认定事实的程度。本案例中的该县纪委监委初核工作组,在面对A某涉及的较多问题线索时,不是盲目地到处开展取证工作,而是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有所选择、有的放矢,紧紧围绕在押人员交代的问题和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既把握住了关键问题,也节省了工作时间,因此取得了较好的初核效果。
其次,要明确初步核实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纪委监委开展初步核实,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批,重要的应报上级领导批准。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需要核实的问题,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和程序等,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核查组的人数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对于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应适当增配人员。初步核实方案应当报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监委负责人审批。本案例中的县纪委监委虽然掌握的A某问题线索很多而且内容较实、可查性强,但其并没有一呼而上、只关注实体而忽略程序,该履行的程序均严格履行到位,确保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此同时,初核工作组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专门成立临时党支部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再次,要明确初步核实的任务和方法。初核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为了查清部分问题事实,并不是要查清全部问题事实。因此,初核工作中,核查组既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问题收集证据、查清事实,更要注意保密,尽量缩小影响,选择可控范围内的事项取证。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涉及一定层级的领导干部,如果初核工作稍有不慎出现偏差,不仅会给后续的调查工作带来困难,而且还会产生不良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因此初核工作必须严格保密、加强政治领导,并按法定程序开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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