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成:我们对近年来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少数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谈话函询适用的理解不够准确,运用过程和运用效果不够理想。比如,在核查问题线索时缺乏精准研判,本该谈话函询处理的,却习惯性采取初核方式处置,甚至有的同志认为,谈话函询程序繁杂、核查问题的效果不佳,导致实践中“不想用”较为常见。有的同志没有做好结果的分析研判,未能对谈话的内容和函询的回复进行认真核实,谈话函询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问:如何通过细化规定、增强刚性约束等手段,让谈话函询在实践中更精准有力?
郑宇:谈话函询政治性、程序性很强,既有信任和关爱的组织温度,又有警示提醒的纪律刚性,绝不是大家表面上看到的一次谈话、一份函询通知书。哪种情况适用谈话?哪些情形适用函询?对于既谈话又函询的是先谈后函还是先函后谈?要结合问题实际,具体分析、综合施策。为防止“一谈了之”“一函即了”等走过场行为的产生,通州区纪委监委遵循相关党纪法规规定,细化加强谈话函询工作的办法,对其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审核把关、反馈要求、结果运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采取“谈话函询+核查”的方式,切实提高谈话函询工作的严肃性、真实性、针对性、有效性。
被反映问题的性质是什么?线索本身是否具有可查性?收到问题线索后,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部门首先从社会影响、被反映人一贯表现及过往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对于担当干事、廉政档案清白的党员干部一般采取先函后谈方式,体现警示提醒;对于重复性或不易研判的新问题,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一般是先谈后函,给机会说清情况,达到教育改进的目的。从处置方式适用性的角度出发,结合问题的具体情形,借助调取资料、调查了解、实地查访等方式将核查前置,为谈话函询措施的使用做足功课。
对于反映问题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存在历史遗留情况的问题线索,区纪委监委采取谈话函询和核查双管齐下的方式。在问题线索排查会上,承办部室结合初步了解的情况,提出“谈话函询+核查”的处置意见,并在拟定谈话方案或下发函询通知书的同时进行线索核查。
在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对于仍然存有疑问、疑点的问题线索,区纪委监委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对谈话函询的真实性加以印证。针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区纪委监委对被反映人进行“再谈话”,帮助和引导谈话对象消除思想顾虑,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并如实说明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