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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的破产法实施应有改革创新
http://www.CRNTT.com   2019-09-20 09:27:02


  中评社北京9月20日电/在不久前由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办的《第三届长白破产法论坛—东北振兴与法治营商环境》中,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提出,几十年来,东北在企业破产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可以总结经验,为推进供给侧改革、推动破产法的实施作出探索和贡献。

  东北的破产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李曙光首先解释,为什么说东北积累了大量的破产经验。三十三年前东北炸响了破产在中国的第一声春雷。1986年8月,沈阳防爆器械厂宣告破产。据当时国外的评价,这是中国改革过程中的“八级地震”。沈阳防爆器械厂是新中国第一家破产企业,也是第一次集体所有制和公有制企业破产,这对当时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是一场惊世骇俗的变化。当时中国尚无《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的是沈阳市政府的集体企业办公室。虽然由政府宣告破产是一件有趣的事,但也正是沈阳防爆器械厂的破产才催生了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国有企业的破产法。

  九十年代,又是东北首创大型国有企业破产先河,即哈尔滨阿城糖厂破产。阿城糖厂是百年老店,行业老大,当时负债达八亿。1998年的八亿负债相当于今天的百亿负债,是个破产大案。我因为参与了当时国务院政策性破产一些文件起草工作,所以很关注阿城糖厂的破产,可以说亲历了整个过程。

  李曙光说,我讲这两个故事是想说明,东北的破产改革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扮演着一个很特殊的推动角色。

  东北破产处置的经验很丰富

  李曙光分析到,在2006年新的市场经济破产法框架下,东北地区也有了很好的破产实践,在破产法实施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最近,详细阅读了一些东北三省的破产案例,也可以看到东北的破产处置经验很丰富。这些案件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最高院两次颁布的全国破产典型案例。第二批有一个东北案例入选,即中顺汽车制造股份公司重整案。这是一个传统汽车制造企业被新型能源汽车企业所替代的案例,也是全国二十个典型案例中的唯一一个东北案例,当然,这与东北原来改革先锋的地位不匹配。

  第二类,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推出的六个破产典型案例。东北三省每个省有两家。比如,辽宁的东方船舶重整案、沈阳特环重整案、吉林通冶重整转清算案、吉林长春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破产案以及黑龙江省阿城继电器公司清算案等两个案例。这六大案例都有很多很好的破产法实施经验。

  第三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案例。2006年《企业破产法》最大的创新之处就是重整制度,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东北一共有十宗上市公司重整案,并且这十家企业基本上都是从传统制造业转向新型产业。其中,辽宁有五家、吉林有三家、黑龙江有两家,比如辽宁丹化股份重整案、金城股份重整案、锌业公司重整案,吉林的兰宝信息与石岘纸业重整案,黑龙江的光明家具与北亚实业重整案。从2007年至2018年底,全国一共有五十四家上市公司重整,尚无上市公司破产清算,因此,东北十家上市公司重整案占比还算比较大的。

  第四类,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但没有被列入最高院全国破产典型案例中的破产案。比如,东北特钢破产案、西林钢铁破产案、四平钢铁破产案、辉山乳业破产案、大连机床破产案与大连航运破产案等。

  东北的破产改革应做“五个先行”

  李曙光认为,分析上述案例,可以发现东北在破产法实施中存在“三多三难”的问题。“三多”是指,大型国有企业多、传统制造业多、负债多;“三难”是指,破产清算难、投资人进入难、职工安置难。东北曾经引领全国的国企改革与破产改革,这些年破产改革方面有些停滞。因此,希望东北地区的破产,不要成为投资人的“洼地”、债权人的“伤心地”和法院的“难受地”。对此,应该思考如何将破产的东北经验提升为东北模式。要想使东北经验发展为东北模式,必须解决两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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