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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刘江永(中评社 张爽摄) |
中评社厦门10月14日电(记者 张爽)由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厦门大学海洋法与中国东南海疆研究中心主办的“两岸钓鱼岛岛礁法律地位研讨会”13日在厦门筼筜书院举行,两岸专家学者围绕钓鱼岛相关议题展开讨论,他们认为,中国拥有充分的历史、地理和法理依据,证明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的解释与适用存在着严重的错误,特别是其对121条第3款的解释和适用从根本上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中国军事科学院战争研究院外国军事研究所研究员江新凤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我国拥有充分的历史、地理和法理依据,证明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日本关于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江新凤指出,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人最早发现并命名。据史料记载,中国最晚是在14、15世纪就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日本在过去的文献和地图中长期使用“鱼钓岛”、“黄尾屿”、“赤尾屿”等中国的称呼,至1900年才把钓鱼岛等岛屿笼统地改名为“尖阁诸岛”,比中国的命名晚了将近500年。
第二,中国人最早连续有效管辖和经营开发。中国自明代已经开始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管辖,并将其纳入福建海防范围内。日本至1972年美国将冲绳及钓鱼岛的所谓“施政权”归还日本后,才把钓鱼岛纳入其“防空识别圈”,比中国至少晚400多年。
第三,钓鱼岛是“中华民国”的附属岛屿,同属中国领土。在地质结构上,钓鱼岛与中国的台湾省同属于一个大陆架的延伸面上,而与琉球群岛之间有一个2000多米深的“中琉海沟”,因而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群岛的附属岛屿,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第四,钓鱼岛是甲午战争后日本从中国攫取的领土,应按《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归还给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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