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8月14日电/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导,山西省高平市米山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郑建忠在发放土地污染赔偿款过程中克扣群众钱款;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原副主任秦立奉违规向企业摊派、转嫁费用……日前,一批违反群众纪律的案例被通报,相关党员干部受到处理。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明确对侵犯群众权益和合法权利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坚决追责。然而梳理相关案例发现,一些党员、干部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有发生。
有的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河南省安阳市纪委监委此前在督导某县一起案件时发现,某村“两委”5名干部以村级经费紧张为由,未经过民主议事程序,擅自决定对本村新建房户主收取“建房费”,用于村务支出。最终,这5名村干部分别受到党纪处分,违规收取的“建房费”退还群众。
“一些党员、干部违反程序,随意增加对群众的收费项目,向群众转嫁摊派费用;还有一些未经民主决议,擅自开展筹资筹劳,或者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加重群众负担。”安阳市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董海堂表示,这些违纪行为都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对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很大,必须牢牢盯住,不能放松。
有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克扣、拖欠群众钱款。湖南省岳阳市纪委监委在监督执纪中发现,临湘市长塘镇柳厂村“两委”干部在群众对空心房拆除款发放政策不瞭解的情况下,截留克扣相关款项,用于村里基础建设工程,该村党总支书记柳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自身与群众之间的‘信息差’,克扣截留群众补贴资金挪作他用,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都属于违纪;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对群众打白条,本该向群众支付的钱款却迟迟不予兑付。这些行为都侵害了群众的获得感,使惠及群众的政策在执行中减损或者落空,必须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岳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张怡之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