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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出席保钓运动五十周年纪念研讨会。(中评社 倪鸿祥摄) |
3年后我赴美留学,先在纽约大学拿到国际法硕士,再到哈佛大学取得国际法博士,我1980年的博士论文《Trouble Over Oliy Waters:Legal Problems of Seabed Boundaries and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East China Sea》“怒海油争:东海海床疆界及外人投资之法律问题”,尝试为钓鱼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就反映了我参加保钓运动的初衷。
钓鱼台列屿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在历史上,中国最早发现并命名、使用钓鱼台列屿,可以追溯到隋朝(西元581-618年)。隋书将钓鱼屿记载为“高华屿”;中国拥有钓鱼台列屿,则最迟当在1372年(明洪武五年)明朝政府派遣杨载出使中国的藩属琉球国。六百年来,明清两朝赴琉球国多位册封使所写的《使琉球录》,均记载钓鱼台列屿在中国国界内,比日本到1900年才有“尖阁诸岛”的名称与记载,早了五百年。
日本于明治维新后国力增强,1879年并吞琉球王国并开始觊觎钓鱼台列屿。1885年,在明知钓鱼台乃中国领土、并非“无主地”的情况下,日本内务省与外务省讨论在钓鱼台设立国标,可说是日本人意图窃占钓鱼台列屿之始。但当时日本自认实力不足,清廷又有警觉,乃决定“俟诸他日为宜”。
1894年7月甲午战争爆发,到11月,中方海、陆军皆已战败。等了九年,日本认为时机已到,乃展开实质窃占行动。日本内阁于1895年1月21日秘密决议兼并钓鱼台,批准冲绳县在钓鱼台设立国标。但日本窃占后,并没有依照正常程序,透过次年(1896年) 为划定冲绳县范围的日本天皇《敕令第十三号》对外发布此事。直到1969年、也就是74年之后,冲绳县石垣市政府才在钓鱼台设国标,因此外界对于日本所谓的“先占”钓鱼台毫无所悉。虽然日本声称,兼并钓鱼台是依据国际法上“无主地”的“先占occupation),但这说法完全不能成立,因为日本早在1895年以前就知到钓鱼台为中国领土,其秘密兼并的窃占行为,只是内部机关间的意思表示,在国际法上“自始无效”,并没有对外效力,既不能拘束当时的清廷,更不能拘束现在的“中华民国”。
1895年4月17日,中日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给日本,钓鱼台列屿为台湾附属岛屿,自然一起割让,划入冲绳县,至1900年更名为“尖阁诸岛”。1941年12月9日,珍珠港事变隔天,“我国”对日宣战并废止《马关条约》在内的一切中日条约、协定。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领袖所公布的《开罗宣言》明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将归还“中华民国”。1945年7月26日,同盟国所发布的《波茨坦公告》第8条也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同年9月2日,日本签署对同盟国无条件投降的《日本降书》,当中第一段与第六段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这三项历史文件相互连结,均收入美、日政府“外交部”门出版的条约汇编,《日本降书》更收入联合国出版的《联合国条约集》,证明三项文件均具有国际法效力,与条约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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