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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http://www.CRNTT.com   2020-04-22 08:45:16


 
  城市群都市圈发展不平衡,城市分化态势日趋加剧。长三角、粤港澳、京津冀三大世界级城市群产业和人口密度高,正在形成一批现代化、国际化都市圈,拥有发达的市场化水平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但同时也面临环境恶化、交通拥堵、成本上升等“大城市病”。与此相对应的中西部城市群相对发展滞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还不够高效,特别是城市间的经济联系、要素流动仍然处于低层次,城市群的集聚和辐射能力难以有效发挥。中国城市发展呈现膨胀型、生长型、衰退型、收缩型等不同态势,一些超大、特大城市面临疏解功能和人口,一些中小城市正处于吸引聚集产业和人口阶段,而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老工业基地城市、边境城市、都市圈外围城市则出现人口外流,城市分化发展日益成为常态化。

  乡村地区衰落难以有效控制,乡乡差距日益成为决定区域差距的重要因素。城镇化进程中乡村地区长期存在人口外流,“空心村”仍然大量存在,导致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建设缺乏动力,同时存在承包地撂荒、宅基地闲置、集体建设用地低效的现象,进一步加重了乡村地区的功能退化和空间萎缩。中国的区域差距单纯从城市间差距来看已经不很明显,东西部的发达城市之间已经没有根本性差距,但是东西部的乡村之间却是天壤之别,乡乡差距扩大成为导致区域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

  远近兼顾 综合施策

  文章提出,一是推动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切实加强国土空间开发管控。严格控制新增开发区、新城新区数量和规模扩张,提高已规划和设立的开发区、新城新区开发集约程度,切实把住城镇发展边界这条控制线。坚决落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控制线,严格执行开发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法定程序、补偿标准和惩罚办法,为保障粮食和农业安全提供充分农业空间。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化保护,严守生态红线,为全国性或区域性生态功能保护以及城乡居民优美宜居生态环境提供多样化生态产品和服务。

  二是加快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多规合一”促进国土空间高效利用。利用“十四五”规划编制时机,加快整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三大空间性规划,强化空间性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支撑,推动生态环保、资源开发、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切实实现国土空间的集约高效、合理均衡开发利用。加强重点功能区、战略引领区、开放平台区等区域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协调,构建分工合理、衔接顺畅、支撑有力的空间规划体系。

  三是构建测度区域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强化区域协调发展监管和评估实效。重点从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通达、城乡居民生活质量、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等领域,按照可得性、可比性、实用性基本原则,确立不同层面区域协调发展指标体系,既可测算分领域区域协调发展水平,也可测算综合性区域协调发展水平。应用构建的指标体系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动态监测和管控,适时开展绩效评估、中间评估、后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调整政策方向,为配套实行考评奖惩提供科学精准支撑。

  四是健全支持区域协调发展的配套机制,保障区域协调发展的规范化和长效化。优化改进现有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区际对口帮扶合作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带来的不稳定性,提高机制运行效率和精准性。加快建立区际利益分配、补偿等调节机制,明确主体、对象、方式、标准等关键要素和权重,保持机制动态调整的连续性和灵活性。建立健全区域发展失衡失序预警防范机制,明确核心指标和红黄灯标志,形成及时有效的预警报警体系。建立完善区域发展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机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岗位,畅通应急处置渠道和链条,构建人、财、物、信息发布等协同支撑体系,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危害程度。

  五是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法治保障,增强区域经济布局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导向和目标需求,适时启动区域协调发展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实施保障法、特殊类型地区振兴法、生态环境补偿法等重大法律的立法工作,鼓励分阶段先行制定有关领域的条例,支持各部门和地方出台区域协调发展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则、办法等,构建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重点解决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提高违法经济处罚和党政处罚力度,推行信用黑名单、离任审计、终身追责等制度,严惩违法者、违法必究,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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