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民政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北京市城乡低保人员6.73万户、11.06万人,当月发放救助资金110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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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上调
北京近日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提高至每人每月2541元。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照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201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护理费标准随之调整。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3853元调整至4234元,上调381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3083元调整至3387元,上调304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2312元调整至2541元,上调229元。
新标准已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护理费由区民政部门发放,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同时,已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的,首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伤残关系所在地区民政部门负责补足。
因户籍迁移而转移伤残关系的,护理费由迁入地民政部门从接转伤残关系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负责发放;迁入以前需补发的,由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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