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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76条惠台实施意见的细则之七
http://www.CRNTT.com   2018-11-19 11:20:51


办事流程图(外部流程图)
 
  (四)《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第二十四条:“鼓励和促进企业更好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鼓励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成为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主力军。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科技创新大院名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引进或共建创新载体,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到海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加强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品牌营销网络的省内企业,按收购实际金额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受理机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六、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为竞争性申报,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七、申请条件

  (一)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的“联合共建研究中心或实验室”、“联合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和“联合共建科技或创新园区”(三类“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申报主体分别为:第一类: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牵头产学研合作(如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必须是国家或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并有企业参与);第二类:企业或专业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牵头;第三类:科技园区或企业牵头。

  (二)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根据双边科技合作备忘录精神执行,申报及评审要求请参看每年上半年发布的各类双边项目征集通知。

  八、禁止性要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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