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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夫(来源:中评社资料图) |
中评社北京4月11日电(作者 汪毅夫)中国近现代史上,曾有几个可耻的年号用于一时一地。它们在当时当地的民间文献里,或多或少地留下的痕迹,迄今仍有遗存。
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清廷被迫同日本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割地赔款的《马关条约》,台湾一省从此沦入时长50年的日据时期。在日据时期的台湾、在台湾的日据时期,日据台湾当局禁用中国当时的光绪年号、后来的宣统和民国年号,强行使用日本当时的明治年号、后来的大正和昭和年号。在日据时期台湾的户籍誊本上,户主和家庭各成员的生、卒年是用明治某年、大正某年或昭和某年登记的。日人入据前出生者,其生年也一律换算成日本年号如明治某年乃至更早的元治某年等。例如,台湾彰化吴姓某家的户主(台湾进士汪春源的妹夫)的生年是清同治三年(1864),在日据时期的户籍誊本上却被换算登记为日本年号的元治元年(1864)。
《福建民间文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版)收有年号记为“中华民国/洪宪”的4种文书:“中华民国/洪宪二年一月王佳种断卖契单”,“中华民国/洪宪五年七月伍生江断卖契单”,“中华民国/洪宪五年八月陈清修断卖契单”和“中华民国/洪宪五年八月吴长寿典按契单”。这4种文书之前3种由福建晋江县填发,盖有“晋江县验税契分局验正”印记。后一种为福建建瓯县填发,盖有“建瓯县印”印记。其中,“中华民国/洪宪二年一月王佳种断卖契单其实是“中华民国/洪宪六年一月王佳种断卖契单”。编者将“六”误为“二”。以理论之,该4种文书的发证机关——福建财政厅完全不可能在“洪宪帝制”崩溃、“洪宪皇帝”死后以“洪宪”年号填发契单。合理的解释是,此4种文书乃是在“洪宪帝制”实行期间,福建财政厅在原已制备并使用有年的“契单”上之“中华民国”字样处,加盖“洪宪”二字,并于“洪宪帝制”崩溃后的中华民国五年(1916)七月和八月,中华民国六年(1917)一月填发的。“中华民国/洪宪”是袁世凯窃国遗留的痕迹,洪宪是袁世凯窃国使用的年号。
中国人民大学人类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妈祖信仰在地化的人类学研究——以辽南为例》(张晓莹,2011),收有辽宁《庄河县南石城岛海峰寺碑》文。文献难得,兹录于下:“天后宫,古刹也。居岛之西,处山之阴,海光一目在览,山色举首尽观。风光典雅,洵属天然之庙址。□□花峰涌,遂以海峰寺名□。□之创设年不可考。据其旁之古墓碑志,似建于明代,是否确鉴,犹未□。□来岛上诸般清平,民气逐渐开化,未谓非圣母之潜庥也。其后岛民日众,多从事于海上生涯,□□网垂钓者,靡不受其慈佑,从未遭遇意外。偶或夜色沈沈,则悬灯以导之;雾气漫漫,则明光以示。□□滔天,若以虔诚默祷,亦无不化逆为顺。是以往来航行及岛上居民,莫不诚感致敬,为之奉祀,则争□群起乐施。圣母之灵感化人,其妙有不可思议者。年来住持正传奉经诵佛,谨慎自戒,至诚之余,□山君者夙具佛缘,对于庙之兴革事宜,无不有力即施,见善勇为。又因年前远航海南路上,虽遇台□里,是神德浩远,超脱俗夫之意。度人心至诚,自获神佛之默佑。于是聚众之诚,颂扬神庥,谨树碑石□。首倡人杨树仁、张乐贤、 王克钦、杨树成、吕克纯。撰文崔作穆。援助悟三。敬书于延贵。主持僧方明,徒侄正传。康德十二年古历二月二十八日”。文末“康德”是伪满年号,伪满先后使用大同、康德两个年号。“康德十二年”为1945年。溥仪卖国,国人皆曰可杀。然而,溥仪后来经教育感化,重新做人,事迹可感也。
上记明治、大正、昭和,以及明治之前的元治,是日人入侵后在台湾强行使用的年号,是国敌辱国的国耻;洪宪是国贼窃国、大同和康德是国贼卖国的罪证。我国人当知之记之也。
(作者系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讲座教授,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