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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将终身禁赴陆政治活动 最重剥夺月退俸
http://www.CRNTT.com   2019-07-03 12:45:05


蓝委高举标语抗议,高喊“扩大管制、重伤人权”。(中评社 黄筱筠摄)
中评社台北7月3日电(记者 黄筱筠)“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政务副首长或少将以上人员退休后,终身不可参与中国大陆相关政治活动,而有妨害“国家”尊严行为,违者最重可剥夺月退俸,已支领者也应追回,领一次退者最高处新台币1000万元罚锾。

  相关条文协商无共识,今天经过院会表决后,在民进党“立委”席次优势下照案通过。国民党“立委”举起标语,高喊“扩大管制、重伤人权”,民进党“立委”则高喊“拥护民主、捍卫国安”。

  本届“立法院”席次共有113席,包括:民进党68席、国民党34席,时代力量5席、亲民党3席、无党团结联盟1席、无党2席。

  原本初审通过的版本中,只规范政务副首长或“中将”以上人员,在二读表决前,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提出再修正动议,改为“少将”以上人员,且管制地区不局限在大陆地区;罚则部分,民进党团原本提案视情节轻重剥夺其5年10%到100%退休俸、一次退者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最后也是依民进党团再修正动议通过,大幅提高罚锾。

  三读通过的条文明定,曾任“国防”、外交、大陆事务或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的政务副首长或少将以上人员,或情报机关首长,不得参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团体所举办的庆典或活动,而有妨害“国家”尊严行为,包括向象征大陆地区政权的旗、徽、歌等行礼、唱颂或其他类似之行为。

  罚则部分,违反者得由原服务机关视情节,自其行为时起,停止领受5年的月退给与50%到100%,情节重大者,得剥夺其月退休给与,已支领者,也应追回;针对领一次退人员,原服务机关得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其领取的奖、勋章及执照、证书,应予追缴注销。

  公务员退离职后赴陆管制期间,以退离职后列管3年为原则,但现行条文规定,原机关得依其所涉及“国家”机密及业务性质“增减之”,实务上多以缩减列管期间为常态,不符立法意旨;因此三读条文中,将管制期间修正为最短3年,且只能增加、不得缩减。

  “直辖市长”、县市长及政务人员进入大陆地区前,依现行法规定,须经“内政部”会同“国家安全局”、“法务部”、大陆委员会组成的审查会审查许可,三读条文中也增订,返台后应向服务机关通报,但“直辖市长”应向“行政院”、县市长应向“内政部”通报。

  针对在“国防”、外交、科技、情报、大陆事务等机关,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公务等特定身分退离职人员,三读通过条文增订,原服务机关得限其在进入大陆地区前及返台后,仍应向原服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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