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3月19日电/每逢“3•15”,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无疑成为网民热议的话题。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普及,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等数字文化产业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等多个原因,数字文化产品消费纠纷也成为新的投诉热点。
网民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尽快出台针对网络文化消费领域的纠纷解决机制,督促服务提供方履行责任。要通过消费者、运营商、监管部门等各方合力,让数字文化产业既保持迅速发展态势,又能健康成长。
网民“鹏天”表示,因为系统不兼容、产品下架、服务不稳定等原因,身边不少人都遭遇过在手机应用商店购买软件、服务无法正常使用却无法退款的问题。有的软件长期得不到更新,有的开发者不在国内,消费者购买这类软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还有许多软件存在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格式条款,且没有显着标识。”网民“小舞”说,消费者点击“同意”条款成功注册软件后,一旦提出账号争议和退款要求,公司就会以“条款事先约定”为由拒绝。
网民“盼夕”指出,数字文化消费的产品不是实际存在物品,难以收集权益受损证据。此外,消费者与运营商往往不在同一地方,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在维权时难免要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
网民“友友”表示,各种新消费形式的涌现,不仅是消费者观念和行为转变的结果,也是商家对消费场景升级再造的过程。新经济下的消费维权仍然面临多重挑战。面对挑战,需要社会各界协同共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网民“张颐武”指出,寻求互联网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应同时依靠市场力量和监管力量。服务提供商应该建立一套公开透明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满足消费者合法合理的申诉,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对于提供服务的平台而言,应该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审核,杜绝盗版、劣质内容的销售;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市场的执法监管,督促服务提供商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李奕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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