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部门仍处在加速去杠杆中
文章指出,资产方统计口径杠杆率由2017年末的69.7%下降到2018年3季度的60.9%,下降了8.8个百分点。负债方统计口径杠杆率由2017年末的62.9%下降到2018年1季度的60.2%,下降了2.7个百分点。单季度来看,3季度金融去杠杆的力度依然很强,资产方口径下降了3.4个百分点,负债方口径下降了1.4个百分点。三季度金融杠杆率的下降速度还高于上半年,表明金融部门仍处在加速去杠杆中。
从银行角度看,3季度末商业银行总资产同比增速为7.3%,相比2季度稍有上升,但也处于历史较低水平。银行同业资产下降是总资产增速下降的主因,银行持有其他银行的债权从2017年年末的29.6万亿下降到28.0万亿,银行持有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从2017年年末的28.1万亿下降到25.9万亿,二者加总占银行总资产的比例从23.1%下降到20.6%,已回落至2013年水平。
从非银行金融机构来看,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专户业务规模从2017年末的13.74万亿下降到11.72万亿;证券公司资管规模从16.88万亿下跌至14.18万亿;信托资产从26.25万亿下跌至23.14万亿,主要是去通道化所体现出的结果。除私募基金外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基本都在萎缩,主要原因是直接从商业银行流入到这类金融机构的资产变小。这也从侧面体现出金融机构内部的资产负债链条在缩短,金融部门在继续去产能、去杠杆。
三季度以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与资管新规配套的几个重要文件,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也先后出台,表明面对不断增大的经济下行压力,需要消除市场之前的不确定性,金融监管政策相应作出了一些柔性化处理。但金融部门去杠杆是引导资金脱虚向实的重要手段,也是结构性去杠杆的重要一环,将会继续推进。
坚持结构性去杠杆
文章认为,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角度,我们要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但在策略上,要防止“运动式”;同时,注意疏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向显现债务转化的渠道。
既要防止“运动式”收紧,也要防止“运动式”放松。任何的杠杆调整行为,无论是去杠杆,还是加杠杆,总体上应是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的结果,尽量减少“有形之手”的操控。
前一阶段,为处置金融风险,在执行过程中,过于以结果为导向,心态急躁,导致政策“急刹车”。特别是在去杠杆过程中,未能把握好结构性去杠杆和强监管、稳增长的平衡性,依赖简单直接的行政手段,强制性地设定去杠杆目标,未能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便于企业适应调整,存在较为明显的“一刀切”和“戴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的问题。无论是部门还是地方,都存在不考虑实际,僵化执行中央政策的现象,中央意志在传导过程中部门间缺乏协调、地方间层层加码,造成效应叠加,政策超调,对实体经济造成一定误伤。
近期,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市场信心动荡不稳的严峻局面之下,如何将民营经济有效动员起来,被视为摆脱当前困境的重要依托。于是,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加速发布,无论是央行的“三支箭”,还是银监部门的“一二五”目标,抑或各地的纾困基金,体现出强大的政策力度。但这也产生了不少疑问。这会不会形成新一波的行政性动员,导致政策执行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人为加剧波动和摇摆,破坏政府可信承诺呢?这是真正坚持“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原则,还是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仅仅作为逆周期调节的工具呢?在体制机制没有理顺的情况下,通过这种自上而下行政性号召和指标式管理来引导资金流向,会不会制造更大的扭曲?在“抢着贷”、“硬给贷”的局面下,会不会引发新的套利行为呢?比如,会不会通过扩大民营企业的统计范围、设置民营企业通道等手段,导致变相加杠杆,徒增金融乱象和金融风险呢?总之,当前阶段,要避免将加杠杆的主体再度转移至民营部门的权宜之计;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防止行政干预和道德风险;要注重加强市场沟通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使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
进一步疏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向显现债务转化的渠道
文章表示,2018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同时下发。围绕隐性债务,各地着手摸底统计工作,并对其可能引发的风险采取相关对策。针对存量隐性债务,各地需要制定分步化解计划,做好分年度偿还安排,在逐级上报后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此外,围绕隐性债务的化解,还确定了终身问责的责任机制。
在“关后门”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要进一步“开好前门”,还需要进一步理顺相关体制机制。在这方面,比较迫切的是应进一步理顺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体制。目前的管理模式具有比较明显的集权化特征,在发债规模、额度配置、债务结构、债券期限,甚至包括利率等方面,都是由中央政府来决定。这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对于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具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同时也无法克服中央与地方之间天然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造成债券供给总量与结构同地方实际需求的脱节。为此,应适当下放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自主权,在设置合理的债务控制指标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资本性支出的真实需求和实际的财力状况自主决策、自由裁量。这也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独立信用地位的形成,从而克服风险转嫁和预算软约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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