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需要,便可根据《公安条例》第9条及第14条的规定,反对某项集会或游行的举行。若有人继续组织或参与该项已被警方提出反对的集会或游行,即属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集结,触犯《公安条例》第17A条。
事实上,这一条《公安条例》,是回归前已经存在的法例,当中的部分条款根据《基本法》第8、11及160条的规定予以保留;而当中的不反对通知制度,则是在回归后所作的修订,可见现行法例及其修订,既符合《基本法》,亦符合《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
至于“损害高度自治”的指控,更是十分无稽!反对派有人违反法例,警方作为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第14条设立的维持社会治安单位,自然有权予以拘捕;律政司根据《基本法》第63条的规定负责刑事诉讼工作,亦自然有权提出起诉。整个拘捕行动都是由特区政府的执法机关负责,跟所谓的“北京及其在香港的代表”,究竟又有何关系?
更重要的是,这批反对派人士虽已被捕,但是仍须交由特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第85条独立进行审判。他们既可聘请律师,公众亦可进行旁听,最终是否罪成,则由法官视乎证据是否充分而裁定。另一方面,他们即使被判罪成,亦可提出上诉,香港法院甚至拥有案件的终审权。所谓“不透明”、“违反法治”、“违反高度自治”的指控,究竟从何谈起?
总括而言,今次反对派多人被捕,纯粹是因为他们涉嫌触犯现行法例。他们如是像过去一样,依足法例规定举行游行的话,他们便不可能被捕。由此可见,美国国务院以反对派多人被捕为由,谎称香港的高度自治受损、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纯属是胡说八道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