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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审慎监管
http://www.CRNTT.com   2021-01-07 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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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慎监管的制度实现

  针对新业态新领域的监管,政府的很多文件都提出包容审慎监管的思路。但何为包容审慎监管?包容的限度在哪里?审慎是如何体现的?包容审慎监管难以发挥监管作用时,如何转变监管思路?在新业态监管中,应当对这些问题予以明确。从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出现了过度包容的问题。

  包容审慎监管与业态的新旧无关,与业态的本质特征有关。我国很多传统经济领域的市场化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因此,对很多传统业态的监管可以更加包容;从表面上看,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创新,呈现出与传统金融不一样的新特征,属于新业态,但任何金融创新都不能改变金融市场风险性、期限性等特征,都不能改变金融交易的本质,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能过度包容。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远远超过预期,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乱象丛生,P2P行业的覆灭、小额贷款的无度扩张、数字货币市场的癫狂,等等,扰动了金融秩序,为金融监管带来挑战。金融衍生品的过度创新和监管滞后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根源之一,殷鉴不远。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投机诱发潜在的金融风险,应当在潜在风险变为现实危害之前,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消除金融市场的隐患。

  之所以对新业态提出包容审慎的监管思路,是因为面对新的产业发展,监管机构缺少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准确判断产业发展的方向和后果,进而难以把握监管的方向和力度。金融监管需要兼顾不同的价值取向,过于关注金融安全,有可能会抑制金融效率,过于关注金融效率,会损害金融安全和金融公平。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难以预判金融创新的后果,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如何确保在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公平的前提下不抑制金融创新,是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

  审慎监管不是自由放任。有经济学家认为,宏观审慎监管要面向事前、事中,这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非常必要。因此,需要强化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强化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备案审查,及时打击不符合金融创新规律的金融产品和金融行为。同时,构建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机制,通过资金存管、托管等方式确保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义务,严格限制脱离具体消费场景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严格禁止特定的营销模式和无差别的产品推广方式,限制发布互联网金融广告,禁止向特定群体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通过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倒逼互联网金融企业合规经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明白一个道理:对个别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的遏制可能只是切断了少数主体的某个融资渠道,提高其融资难度,但无损于整体的金融安全,而对非法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放纵却会影响无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和整个国家的金融秩序,甚至摧毁金融市场赖以存在的信用根基。

  周期性的金融波动会影响监管部门的监管策略,从而导致市场的短期波动,不但不能起到规范金融市场的作用,相反却可能诱发进一步的金融风险。微观的金融监管会对宏观的金融稳定带来影响,与此相应,宏观的金融形势也会影响微观的金融监管,二者相辅相成。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发展会影响微观金融监管的方向、重心、手段和强度,进而导致金融监管的异化。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要注重监管的一致性,避免策略性监管。金融监管的一致性也是审慎监管的内在要求,可以消除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机会主义预期和机会主义行为。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段礼乐(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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