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创始人”迫于社会环境压力,手中那根对企业实施管控的无形的“绳”,始终无法割断,甚至不愿意把绳子放长一些,导致“非家族成员”无法真正按照市场运行规则对企业实施管理。同时,家族成员遍布企业各大关键岗位,也使得“非家族成员”在管理过程中受到的阻力与压力很大。
另一方面,市场环境似乎也不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去家族化”。无论是对企业产品的接受、技术的认可,还是政府政策的扶持、关系的协调方面,甚至资本市场投资者对企业的认同,都很难摆脱来自创始人的影响。于是,“去家族化”就变成一种摆设,一种形式。
虽然说,世界上许多知名公司,如沃尔玛、宝马、奔驰、三星等,讫今为止实行的仍是家族化管理。但是,在内部管理和运行方面,早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调整与规范。家族成员在企业内部的分工和合作,也不再依靠亲情、感情或者关系亲疏来界定,而是用股权来维系。因此,不管关系亲疏与否,在企业的地位都是由股权说了算,由机制说了算。而且,社会和市场对企业的接受与认可,也都看企业,而不是看具体个人。
也正因为如此,《意见》要求“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完全符合目前民营企业发展现状的。如果民营企业不能通过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难以摆脱人治,推行科学决策,也很难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
中国经济正在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而国际经济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供求关系则在产能过剩等因素的影响下,出现了比较突出的供需矛盾。如果民营企业不能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改革自身的运行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更加规范、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就很难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所以,必须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推动企业的改革与创新,从而有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尤其是核心竞争力。即便仍保持“家族化”管理,也应该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家族化”,而不是“家长制”式的“家族化”。
中国民营企业“去家族化”的头号敌人就是自己。但能否让民营企业实现自我改造、自我更新,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此次《意见》的出台,正代表了政府为民营企业去“家族化”创造良好环境所做出的努力。
来源:中国网 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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