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减校监权力说不通
有人拿港大副校长遴选风波说事,指校监权力过大,应修改法例限制特首担任大学校监,或者削减校监的权力。这种说法也站不住脚。
现时本港每一所大学都有一条法律规管,《香港大学条例》规定,校监由行政长官出任。按《香港大学条例》,作为八大校监的特首梁振英,在八大有一定的实际权力及职责。其中,就主管人员和教师及其聘任、权力、职责及薪酬,校监作为大学的首席主管人员,需要处理任何人对校务委员会所作决定的上诉。校监的有关权力都是经过法律明确规定,已经成为香港法律,并且由港英时期沿用至今,以确保校监对大学发挥监察权力,岂能说改就改?
至于校监有权委任校务委员会成员,也是有实际的需要。每所大学都是由纳税人所缴的税款支持,应该符合香港的教育和发展需要,包括行政长官在内的纳税人都有权监督。香港大学校务委员会有7名由校监委任而不属于大学学生或雇员的人士,而其中一人获校监委任为主席,这也是《香港大学条例》的规定,目的是让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校政管理,使校务更公开,并将社会各界对大学的期盼、要求或自己在社会上的经验或专长,带入大学之中。只要明白到《香港大学条例》制定的源由和目的,就可以明白所谓校监权力过大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既然过去的港督都享有这样的权力,为什么现在要对行政长官作出限制呢?这显然说不通。
(来源:信报 作者卢文端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