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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中评社 王永雪摄) |
中评社北京3月30日电(记者 王永雪 林艶)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昨日在“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25周年座谈会”上表示,香港特区既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和分离的部分,代表主权的宪法自然在香港实施,只是在基本法有特别规定时,才以基本法为依归。
梁爱诗着重阐述了宪法是否在香港适用问题,她认为,如果这个问题说清楚了,有助于大家了解“一国两制”中一国的重要性。
“一国两制”概念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由邓小平提出,用于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在一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现有的社会制度长期不变。有了这个构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年12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梁爱诗表示,宪法的修订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
1983年初,中国政府就解决香港问题实行了12条基本的政策方针,经过两年多22轮的外交谈判,中英两国1984年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梁爱诗表示,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中英联合声明为蓝本,依据宪法三十一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是在香港特区实行的基本制度和法律。因此,基本法的法律基础源自宪法。有人怀疑宪法是否适用于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宪法,在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但宪法第一条就说明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7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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