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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惠珠:普选与提委会不能偏废
http://www.CRNTT.com   2013-12-24 10:55:45


  中评社香港12月24日电/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昨日在一电台节目中明确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由一个具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选人,然后普选产生特首,我们不可以只是要普选的一部分,就不要提名委员会,不可以喜欢的就要,不喜欢的就不要。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谭惠珠说,当年起草基本法时,从没讨论过“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她强调香港没有剩余权力,在基本法内没有提及的,便不能自己发明另一个制度。她不同意反对派指中央官员提出“机构提名”是在基本法上“僭建”的讲法,反指反对派抛出的“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才是“僭建”。

  作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当年见证了基本法起草的全过程。她昨日在电台节目中表示,虽然政改谘询刚开始,特区政府尚未有任何立场,只广泛听取意见,但为何要清楚点出“公民提名”违反基本法,主要因为当初草拟基本法时,历经5年的漫长讨论,自己对起草原意相当清楚,因此有责任提醒大家,不要让一些误解的说法一直“叫下去”。她指出,当日在讨论行政长官选举办法时,草委首先订出,行政长官选举是透过具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选出,这就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及后,到附件一的规范方面,也“从来没有提及到公民提名的部分”。

  要跟足“不可只普选的一部分” 

  谭惠珠回忆说,起草基本法时,考虑到特首施政须兼顾各阶层利益,因此设计了四大界别为基础的提名方式,“整个过程中,完全没有考虑到公民提名、政党提名,我们当时的考虑,最重要的是,我们认为香港长期的繁荣稳定是靠各界别、各阶层共同努力,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是经过一个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然之后香港普选产生,我们不可以只是普选的一部分,然后就不要提名委员会的,这是我们不可以选择性的,喜欢的就要,不喜欢的就不要”。

  不能自己发明另一个制度 

  她又强调,基本法是一个授权法,说明中央授予香港什么权力,“有提到的就有,没有提及到的便没有”。她指出,没有一个方法可以要求提名委员会只能确认和接受有关提名人选,认为提名委员会不可以被架空及削弱。基于香港本身没有任何剩余权力的大前提下,便应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人大在2004年和2007年的决定,处理香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而不能自己发明另一个制度,她明确指出:“港人不可以选择性地要了普选,却不要提名委员会!” 

  对于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早前声称,基本法没有说过“机构提名”和“必须参照选委会四大界别方式组成提名委员会”,是中央“搬龙门”的说法,谭惠珠反驳指,李柱铭对基本法的演绎“时常与其他草委完全不同”,其实基本法附件一已清楚说明,不少中央官员已多次作出阐释,李的说法才是“僭建”。

  落实特首普选不能一步到位 

  谭惠珠直言,落实特首普选不能一步到位,在政改问题上,需要循序渐进,每届都有不同。构思中,2017年的行政长官选举,选民人数由1,200人增加至全港300多万已登记选民,选民基础增加了2,666倍,做法是“跨出好大一步”。她强调,基本法草拟时从来无筛选的概念、目的及意图,“现时连什么人为提委会成员,大家都不知道,为何目前就讲选举有筛选?根本不存在筛选的问题,大家心目中都有个秤,会选出一个合适的人士”。

  对于反对派提出“公民提名”是否存有灰色地带,谭惠珠强调“‘公民提名’绝对不是灰色地带,一定是(提委会组成)‘四大板块’以外的事”,提名委员会必须由四大界别组成,才能够充分体现“你吃不了我、我吃不了你”的均衡参与。她指出,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在访港期间的讲话,已经重申提名委员会成员分别来自香港四大界别,除此之外别无他法。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以及选民都是香港人,普选的安排正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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