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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英豪:中央是港普选持份者
http://www.CRNTT.com   2013-04-15 10:08:27


  中评社香港4月15日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提出普选行政长官的两个前提,包括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及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黄英豪接受香港文汇报专访时表示,香港社会应理解和认同,中央在香港普选行政长官是一主要持份者,并对特首有实质的任命权,呼吁反对派应务实考虑这个问题,又认为2017年是第一次香港特区可以普选行政长官,但这不是终极的。大家应该实事求是,最重要是向前行,先于2017年落实一个各方接受的普选行政长官方案,之后再讨论更进一步的空间。 

  反对派近期声言,无论普选出的行政长官是什么人,中央都不会不委任。黄英豪在接受香港文汇报专访时坦言,仍有许多香港市民并不理解,特区行政长官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这个任命权是实质的,即是可以不任命;从广义来看,在普选行政长官的问题上,所有700万香港市民都是持份者,但同样地,中央亦是一重要持份者。 

  港非独立国家 也非政治实体 

  “香港不是独立国家,也不是政治实体,最重要的症结是中央政府有实质的行政长官任命权。”他认为,香港社会比较巩固地理解这个法定的中央权力,对目前政改的争议有很大好处。“在普选行政长官的讨论过程中,中央讲出对行政长官本人的一些期望,是很正常,因为你不符合期望,我可以不任命的。”他以聘请助理为例,如果聘请的助理不相信其老板,经常阳奉阴违的,老板自己不会聘用这样的人。 

  黄英豪并直言,若以反对派现在的态度,即使有反对派人士真的当选行政长官,中央会任命这个行政长官的机会亦很低。“如果真的选出一位反对派人士,最终中央仍认为不符合其尺度,是可以不任命的。” 

  尊重核心价值 严守基本法规定 

  就反对派提出不认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内的提名程序,黄英豪强调,香港最重要的核心价值观是法治,香港是讲法律的,不能将现时法律歪曲或将之推翻,“我们不能将前人的智慧,奠定的基础,在现时的讨论过程中就推翻”。《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宪法”,从1985年至1990年间,经过5年零8个月,参考各方意见,酝酿并通过。“我认为,2017年的普选制度必须要严格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附件一,这是任何讨论的基础。” 

  “爱国”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他进一步解释自己对“爱国爱港”的定义,强调这里的“国”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某些人说爱大中华,或更虚幻的描述;政治现实是,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下的特别行政区,爱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爱港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无得走盏,无得用抽象的词语去解释”。 

  黄英豪希望劝喻反对派人士,2017年是第一次香港特区可以普选行政长官,但这不是终极的。大家应该实事求是,最重要是向前行,先于2017年落实一个各方接受的普选行政长官方案,之后再讨论更进一步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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