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月21日电/就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吴秋北提出将《国家安全法》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以保障国家安全,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昨日指出,香港基本法制定时,容许香港自行立法处理国安问题,是考虑到可以一套较宽松的国安法律,体现香港的自由和人权状况。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已说明由香港自行就相关危害国安行为立法处理,《国安法》内容亦与二十三条大致相同,除非本地立法确不可行,香港目前先根据第二十三条自行立法是适当做法。
据文汇网报道,陈弘毅昨日在一个电台节目中表示,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有规范根据什么程序,全国性法律可适用香港,而这些全国性法律须涉及国防、外交或其他非关乎香港自治范围的全国性事务。程序上,也要先征询特区政府和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才能由全国人大决定是否把全国性法律放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内。
容许港享较宽松自由度
陈弘毅指出,1997年至今,只有两次启动过相关程序,第一次是关于海洋法的专属经济区法律,另一条涉及外国中央银行在香港享有司法辖免权的外交事务。至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第二十三条已有规定,如叛国、颠覆、窃取国家机密等,部分内容已可体现内地刑法中的《国安法》相关规定,他看不到今年3月召开两会期间处理修订《国安法》时,需要适用于香港。而且,《国安法》内容也大致和第二十三条相类,暂时不需要在二十三条以外加入《国安法》。
陈弘毅进一步指出,内地的《国安法》有关分裂国家和叛国等罪行较严厉,在制定香港基本法时,认为有关法例未必适用于香港,所以当时决定香港立法机关自行处理国家安全问题,可容许一套较宽松的法律体现尊重自由和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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