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梁爱诗为什么不可以评论1999年的吴嘉玲居港权案呢?这一案例的评论非常多,对此两律师会过往都没有发声明,为什么梁爱诗评论此案,就被指为“干扰司法独立或可能被视为干扰司法独立的举措”呢?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吴嘉玲案”的是非无可混淆
吴嘉玲居港权案的评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终院当时裁定港人内地子女即使出生时其父或母都未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都可享有居港权;二是终院在判词中声称,本港法院有权审视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议决有否违反《基本法》,并且宣告违宪的议决无效。
对于第一方面,吴嘉玲案涉及《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和(三)项的立法原意,由于终院没有顾及《基本法》立法原意,只是按照字面判案,因此引发了一场可能酿成160多万内地移民涌港的人口危机。终院1999年对“吴嘉玲案”的判决,最终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于1999年6月26日首次行使其《基本法》解释权,化解了香港面临的人口危机。而对于吴嘉玲案涉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终院在1999年12月3日的“刘港榕案”中也明确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源于中国宪法,人大常委会有权随时颁发关于《基本法》的解释,而这项权力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终院实际上承认并纠正了吴嘉玲案中在中央与特区关系上所犯的错误。
同年12月4日,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一、香港大律师公会认为终审法院就刘港榕一案之判决非常重要,对香港之宪法有极深远之影响。二、终审法院能尽早澄清人大常委会和终审法院本身在解释基本法条文上分别之角色和能力,对‘一国两制’这精神在特区的体现非常重要,刘港榕一案之判决,朝这方向迈出的很大一步。”大律师公会认同刘港榕一案之判决,实际上也认同了终院在此案中的自我纠错。
梁爱诗指出事实何必讳疾忌医
就吴嘉玲案的判决犯错,梁爱诗只是指出了人所共知的事实,对此,本港法律界包括法官如果不是讳疾忌医,为什么不能说呢?况且,终院在“刘港榕案”已承认并纠正了吴嘉玲案中在中央与特区关系上所犯的错误,而且大律师公会亦认同刘港榕一案之判决,因此大律师公会现在发表声明暗指梁爱诗“干扰司法独立”,与其在1999年12月4日的声明是格格不入的。
吴嘉玲案涉及的港人内地子女居港权问题,正如英国法学家丹宁勋爵(Lord Denning)在《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一书中指出:“法官不要按照语言的字面意思或句子的语法结构去理解和执行法律,他们应该本着法律语言词句背后的立法者的构思和意图去行事。当他们碰到一种在他们看来符合立法精神而不是法律语句的情况时,他们就要靠寻求立法机构的构思和意图,寻求立法机构所要取得效果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然后他们再解释法规,以便产生这种预期的效果。”而耶鲁法学院教授Paul Gewirts在一次宪法研究讨论会上指出:“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宪法案件时,亦会考虑政治和社会因素、公义,亦经常根据其政治立场去评论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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