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设不同的委员会、国务院设部、委、办公室等,在法理上都可以称为中央各部门。中央政府各部门一般也都可以对地方行政区域的政府各相应部门行使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由于实行“一国两制”,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得干预特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但如这样就以为中央各部门对香港特区无事可干,也不对。中央各部门虽没有中央的权能,但都可以接受中央的委托处理受托事项。
上文提到“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指出,不等于中央政府本身,也不等于中联办,不能把中央和中央各部门等同起来。中央政府有权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当然就有权向被任命者过问香港的总体及其各部门的事务,包括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把基本法规定的“独立的司法权”扩展到“独立的行政权”是不正确的。
从香港《基本法》第12、18、158条的规定来看,香港特区的事务分为中央管理的事务、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事务、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三类。上述事务有交叉,不能截然分开。中联办在处理中央管理的事务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事务方面具有重要职能。例如外交部特派员公署与驻军的协调,内地和香港种种涉及中央和特区关系的事务的应对,难以穷举。
中联办的协调职能不减反增
中联办的前身是新华社香港分社(香港新华社),但香港新华社原来就不是单纯的通讯机构。在回归前,香港既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但又在英国管治下,中国政府不可能派遣外交机构,就只能由香港新华社处理有关的外交事务了。
在回归后,根据《基本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的外交事务由外交部在香港设立的机构(特派员公署)处理。又据第14条第3款的规定,香港的防务由香港驻军处理。然而上述国防、外交事务,是与国家的内政事务以及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纠结在一起的,成为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事务。因此,在回归后,中联办的协调职能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显得加重了。
凡此种种,都说明中联办并不是中央任何一个部门派驻香港的机构。果如是,支持香港反对派的媒体还不大肆炒作吗?因为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不论是中央各部门,还是各省市在香港特区设立机构,须征得特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政府批准。而中联办的设置只经中央政府同意并批准,并不必征得特区政府同意。如果中联办的设置须征得特区政府同意而没有这样做,“一犬吠形,百犬吠声。”香港《苹果日报》等媒体还不在头条炒作吗?
设立中联办的法律依据
最后可能有人要问,中央设立中联办的法律依据何在?笔者认为有两个依据:一是主权的依据。在香港《基本法》序言中,两次提到中央政府恢复行使主权,只要宪法和法律没有相反的规定,中央政府是完全可以在地方设置行使主权所需要的任何机构。二是宪法的依据。《宪法》第89条第(1)项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措施的职权,所谓行政措施,是包括设置机构在内的措施。既然中联办不是《基本法》所说的中央政府各部门设置的驻港机构,该机构和人员当然被赋予与中央各部门驻港机构和人员不同的权利和待遇。这也是自然的。
(来源:文汇报 作者:宋小庄/法学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