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3月26日电/日前,香港华润集团战略研究中心港澳台及海外研究室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李浩然在《港澳研究》2014年1月号发表题为“香港司法案例中的中央与特区关系——以提请释法的条件和程序为视角”的文章。
文章认为,在香港的法律体系当中,关于《基本法》解释天然存在着因为两个法系的不同理念而带来的冲突。普通法的理念认为,只有法院可以对法律作出解释这是平衡立法机关权力的一种制度安排。里面隐含着立法和司法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理念。而人大常委的立法解释则把重点放在进一步澄清范围、区分法律界限使之更分明、内容更专注、法条应用更顺畅等。可是这种做法引起一些香港法律界人士的质疑,认为这种做法管辖权之管辖权,即立法机关既立法、又解释,容易造成权力的无限扩大。从这种指责更可以看出理念上的矛盾。
香港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对《基本法》的解释,正是处于两个法系中的纽带位置。回归后十多年来,通过司法案例对如何融合两个法系作出了不断的探索,这便是本文所讨论的核心。总括而言,经过十多年来几百个案例的处理,香港的司法系统已经逐步探索出一套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基本法》的规则,大大地细化充实了《基本法》第158条的内涵。
事实上,今天的《基本法》已经比文本有了更深入的内涵。在实际应用层面上比文字的规定要复杂得多。这种动态的发展,正是我们进行研究时值得关注的焦点。相信判决对使用《基本法》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加深。
本文对此整理出一些条理。在提请释法的条件方面,终审法院在思考是否提请时,需要先作出“前置判断”,考虑争议内容是否“范围外条款”。具体包括思考案件的类别条件,第一必须是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区关系; 有需要条件是,当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解释这些条款而这些条款的解释将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第三,有关理据是野可争辩的冶而非野明显地拙劣。
而在提请程序上,终审法院通过刚果(金)案,尝试规范了提请程序和内容的方式。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在吴嘉玲案以后采取由特区行政长官向国务院提交报告的方式,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进行了解释。
虽然上述内容产生巨大争议,但总体来说还是比较正面健康的这强化了中央与特区在司法关系,特别是提请释法这一环节上的制度建设。这些争议其实也是十分正常而且可以理解的,因为这正是两个法律系统不同思维的冲击。而《基本法》本身就是处在这交叉点之上,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更是司法运作的最核心制度安排。而从这一环节的案例发展,我们甚至可以说这是香港回归之后建立新宪政秩序所必经的过程当中的案例已经并将会成为香港回归后宪政史的重要而具有影响力的基石也是体现着普通法面对新宪政秩序早期的真实史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