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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玠:南海争议中的中国与国际法
http://www.CRNTT.com   2016-01-05 10:48:27


 
  菲律宾兴讼;中国未善为援用国际法自卫因而吃亏

  菲律宾于2014年,将它与中国有关南海之争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旋而一个仲裁法庭即按照该附件的第三条规定而组成。菲律宾控诉中国违背国际法凡十五条 ---- 主要是中国对“历史水域”的主张 ---- 恳请仲裁法庭裁决。中国拒绝承认该仲裁法庭的管辖权,更拒绝出庭应讯。只向该仲裁法庭传递了一份相当于陈述中国立场的文件。于是,仲裁法庭以中国的不出庭当作“不到案”处理。并按照第七附件的第九条,认定争端一方不到案并不能防止仲裁法庭正常运作;因而开始进入程序的第一阶段 (即决定法庭管辖权以及提案国申诉文件之适当性)。旋即裁定本法庭对此案拥有管辖权无疑。同时亦将菲律宾所提供的七项申诉文件,除了一项须做澄清以外,其他皆裁定为具有适当性。该仲裁法庭于其10月29日发布的对外公告中,并宣称对于此案牵涉法理实质问题之裁决将于2016 年完成。

  至此为止,无论下一阶段的实质裁决如何,中方至少已在两点上吃亏或落败。第一,它的抗拒并没有制止仲裁法庭之成立、与完成第一阶段之程序。第二,中方的“不到案”等于帮助了菲律宾在诉讼程序上得逞。由于按照第七附件第三条,争执双方均有权参与对仲裁员之挑选。而在中方拒绝参与挑选之状况下,就难以保证仲裁法庭组成的五位仲裁员中能有同样公正反映中方立场的人选。另外,还有一点可能是中方没有考虑到的。即按照“不到案”规定的精神,仲裁法庭除了可以对中方作缺席裁决以外,其最终的裁决书,根据该第七附件第11条,有其“确定性;不得上诉;争端各方均应遵守”。

  来源:BBC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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